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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继续工作职工可要求两项维权

2014-02-22 13:05来源:中国普法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提问:劳动争议当事人 刘智宾

  回答: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主任 武丽君

  刘智宾:2011年6月,我在网上投放简历求职,不久便接到一家科技公司负责人的电话,让我去面试。过了几天,他通知我已被聘用,并办理了入职手续。上班后才知道,该公司正处于筹建阶段,2011年8月公司注册成功,当月与我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8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我跟领导提过两次续签合同的事,他们说你先干着吧,后来公司一直没跟我签合同。今年1月6日,领导称劳动合同期满,春节后就不用来上班了。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哪些补偿?

  武丽君: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就是说,科技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在2013年8月31日到期后,应该在一个月内续订,否则根据该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你可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赔偿。

  其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你可要求公司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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