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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治疗费用的组成

2013-11-16 12:37来源:中顾法律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后期治疗费用的组成
基本案情:2010年某月某日上午,李某与赵某发生争执,赵某将李某打至轻伤。后该案经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李某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组织调解中李某与赵某达成和解,李某以赵某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撤回起诉,《和解协议》明确未解决李某后期治疗问题,且具体表述为“赵某赔偿李某已花费的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不包括后期治疗费用)经济损失叁万元,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2011年李某进行了相应的后续住院治疗,因双方对费用承担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不在协议的约定的赔偿范围”,判决被告赵某赔偿李某医疗费ⅹⅹ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1、该和解协议明确约定“不包括后期治疗费用”,该“后期”是与“前期”相对应的法律概念;2、被上诉人所支付的3万元费用只针对上诉人已经产生的前期损失,费用具体明细并不包含以后将要发生的后期损失,具体说该前期损失与后期损失属于并列关系,没有重复、冲突或包含关系;3、该和解协议只约定了上诉人的撤诉义务,上诉人没有承诺放弃在后期治疗行为发生中的相关权益,对该“不包括”的表述不能片面理解为“仅仅有权主张”,其内涵与外延存在明显的区别;4、一审法院将“后期治疗费用”狭义理解为单项“后续治疗费”,并进一步确定为“医疗费”,缺乏法律依据。后期治疗行为的发生必然随附产生相应的其他损失,而该损失的发生均缘于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该因果关系已为此前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5、上诉人所主张的费用属于新发生的实际损失,与此前的和解协议被上诉人已经赔付的损失没有冲突。退一步说,即使没有约定,上诉人以新发生的实际损失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属于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不需要明确的约定后才能成立。
基于上述观点,律师依法动员李某并免费为李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上诉观点,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并最终改判支持李某关于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赔偿请求。
结语:本案一、二审均由同一律师代理,且就具体的标的而言是不值得称道的,但律师并不因标的额的微小而放弃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所谓“不以善小而不为”,在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律师的步伐永远是坚定的、执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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