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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电子货币普及背景研判洗钱犯罪罪数(2)

2021-05-28 14:54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从主观心态层面分析,在电子货币背景下,洗钱犯罪需要多环节互相配合,因其复杂性,异化为若干具有独立法益侵害性的危险行为,彼此之间共同协作辅助洗钱行为的完成。洗钱涉及各个环节,涉及不同利益群体,利益群体之间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利益诉求之间的差异势必影响行为目的。因此,洗钱行为的目的在洗钱的各个环节表现是不同的,均具有一定独立性。因此可以认为,上游犯罪行为目的与洗钱行为犯罪目的之间并不是完全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是一种交叉关系,因此,不能概括性地认为上游犯罪与“自洗钱”行为具有主观上的牵连关系。 
  综上,在电子货币背景下,新型的洗钱手段行为及其主观心态难以视为上游犯罪的从属行为进行评价,应对二者按照实质数罪予以并罚。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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