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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遭“合法侵权” 种业原始创新保护缘何这么难?(2)

2021-03-16 14:35来源:科技日报浏览:手机版

  “说起来我国以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品种审定, 每年过审新品种很多,但其中真正原创性品种到底有多少?”叶元林反问。
  痛心!
  山寨侵权“理直气壮”
  鲜美公司与广东农科院水稻所联合推出了一种广东优质籼稻新品——丝苗米“19香”。但就在他们去年刚完成试验,通过审定时,却发现临近省市场上竟出现了“19香”的各种“亲戚”, 更有一家侵权单位不仅不承认侵权,还打算“倒打一耙”。
  “正规挂牌上市或规范公司,原创技术通常较强,这却增加了它们被侵权的概率,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叶元林苦笑着说。
  种业侵权缘何难以制止?科技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专家普遍认为与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参照的法律文本太低有关。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测试处处长陈红介绍,1999年4月23日,中国政府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遵循UPOV公约1978年文本。由于未设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原始育种创新保护不足,造成模仿性、修饰性育种行为泛滥。“一定程度上,确实打击了科研人员原始创新的积极性和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业界甚至传出‘谁搞原始创新,谁就是冤大头’的说法。”
  以邓启云团队重大原创成果Y58S亲本为例,他人仅需对Y58S的一些非主要性状稍加修改,或以之为亲本育出新品种,这些“衍生品种”在78文本中,与原始创新品种一样,都属于合法范畴。
  但原始创新有多难?仍以Y58S为例,邓启云介绍,自己1989年开始从事杂交工作,这项科研成果到2001年才实现遗传稳定,2005年方获审定,前后经历了16年。而这,还是在他的科研进展一切较顺利的前提下。但是,对Y58S进行“衍生”改造,仅三四年时间就足够了。
  “育种家经过十几年甚至二十多年才研究出的原创性品种,被‘合法侵权’,很容易打击原始创新积极性。”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吴俊的话语中不无担忧。
  “我们近五年,平均每年研发经费投入约占主营业务的15%左右。大研发投入下,自己的成果还没来得及到市场变现盈利,别人的仿制品种倒先走入市场了。这对致力于做原始创新的企业而言,打击是很大的。”杨雅生说。
  “育种行业科研周期长,风险也较大。研究起来难,成果被盗却很容易。种业就像‘露天工厂’,除辅助性工作可在实验室做一部分外,选育品种最终都得在田里。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相比工业领域的要困难得多,需要国家以强制力保护,以法律刚性约束,强制衍生品种对原创品种的引用,给予必要的承认和利益回报。”湖北省技术市场协会理事长袁国保说。
  “我国水稻育种技术在世界领先,不存在‘卡脖子’问题。但如果原始创新成果总被剽窃,会卡了科研人员原始创新激情的‘脖子’。久而久之,品种‘多乱杂’及种业产业弱的问题都难以解决。我们要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意识’。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就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邓启云说。
  费劲!
  原创维权让人“心太累”
  在我国种业界,与侵权容易相对应的,还有维权难。
  “这些年,我们经常被侵权。去年在海南、福建,就抓到了不少生产我们优质品种的企业。但尴尬的是,维权难度太大了。”杨远柱说。
  隆平高科风控法务部部长江华介绍,种业侵权维权有着调查难、取证难、索赔难、维权成本高等难点。“品种侵权繁殖活动具隐蔽性,侵权品种销售也具隐蔽性,农业执法部门在无明确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不会轻易启动调查程序并采取措施。索赔的话,通常案件诉讼后判决赔偿金额较少,多数情况下还不足以抵消维权成本。部分案件即使判决,但如果侵权人缺乏履行能力,也会导致民事赔偿判决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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