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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遭“合法侵权” 种业原始创新保护缘何这么难?

2021-03-16 14:35来源:科技日报浏览:手机版
  屡遭“合法侵权”, 种业原始创新保护 缘何这么难
  [必须在法律制度层面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违法侵权的执法力度,营造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的环境,才能彻底改善我国种业创新和发展生态,推动行业繁荣。]
  深瞳工作室出品
  采 写:本报记者 俞慧友
  策 划:林莉君
  41.58万元!
  这是湖南袁创超级稻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袁创公司)收到的一笔侵权赔偿款。
  两年多前,袁创公司发现,自己在福建省三明市委托他人制种的超级稻品种遭侵权盗用了。
  在赔偿与责任“掰扯不清”的情况下,袁创公司一纸讼书,将涉侵权的福建天力种业有限公司和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被告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终在一年多时间后,以赔偿金和一审诉讼费共计41.58万元,结束了官司。
  “这是我们第一次起诉侵权。”袁创公司董事长杨雅生告诉科技日报记者,语气颇为无奈,原因也很辛酸:实在不堪各种“花式”侵权、各种曲折维权。
  “打好种业翻身仗必须依靠科技创新。要增强科技创新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势在必行!”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常委、中化集团董事长宁高宁说,“必须在法律制度层面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违法侵权的执法力度,营造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的环境,才能彻底改善我国种业创新和发展生态,推动行业繁荣。”
  宁高宁的话,说到了诸多致力于原始创新的育种家心坎儿里。
  “模仿式创新、修饰性育种如果一直被保护,大家的原始创新积极性都会受挫。”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邓启云说。
  心塞!
  原创品种遭遇“花式”山寨
  “从2011年到2019年,不完全统计,我们投入到品种选育方面的科研经费达14亿元左右。截至目前,研发出了隆两优等一系列优质高产抗病的杂交水稻新品种。不过,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78文本(我国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遵循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1978年文本),仅仅保护品种,对种质资源、创新性状、基因产品都没有保护,原创性成果很容易被侵权。企业投入大量人力、财力、时间、精力做育种研发,最后甚至我们的品种还没出来,就已经被他人‘合法侵权’了。长期下去,企业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创新激情都会大打折扣。”隆平高科副总裁、水稻首席专家杨远柱说。
  隆平高科是我国种业界龙头企业,科研成果丰硕,但也因此成为被剽窃侵权的“重点对象”。
  杨远柱谈到公司花费十多年时间育成的一个优质矮杆抗倒的不育系“湘隆628S”。“我们推荐它参加湖南省两系不育系育性鉴定试验。在试验过程中,就被他人非法杂交改良了。结果,我们的品种还没进入市场,人家改良的品种就出来了,还是合法的。”杨远柱对此有点哭笑不得。
  这并非个例。记者了解到,我国种子行业侵权较为严重,侵权方式亦很“花式”:有直接用他人热门品种,换自己品种或已审品种名字套牌的;有以未审品种套上审定号的;有品种还在审定过程中,或正要走上合理化规范推广时,发现资源已经被盗走,变成“新品种”待审上市的……
  “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专家源头创新研发动力,对种业产业化发展、市场有序竞争都极为不利,会影响到国家发展现代种业战略的落地,以及种业成果的精准转化。”广东鲜美种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鲜美公司)董事长叶元林说。他还谈及市场上存在的一种怪象:通常,各类正规例行的检查抽样等,主要瞄准较规范的企业。一些规模小的企业,容易被漏检,也间接造成了侵权现象的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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