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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2020-12-23 14:52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在22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该法旨在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宁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中央相关政法单位发布了依法办理恶势力、“套路贷”刑事案件的规定等10个法律政策文件。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具备一定规模,但仍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防范、治理和保障等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缺乏,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此次立法过程将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推动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化、常态化开展,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草案共十章83条,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将有组织犯罪限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并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规定了信息网络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
  在预防和治理一章,草案明确,相关行业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倾向性问题的摸排监测和分析研究,开展预防和治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行业监管漏洞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相关行业部门,并提出建议。相关行业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堵塞漏洞,并书面反馈告知单位。
  草案确立了线索统一归口管理模式,规定线索核查阶段可对嫌疑财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重点嫌疑人可限制出入境。规定了软暴力手段认定、侦查措施授权、证据综合运用、特殊组织成员处理、财产刑适用等内容,以从严打击有组织犯罪。为多举措降低再犯可能性,规定了减刑、假释的从严控制要求,将财产刑执行情况和配合处置涉案财产情况与减刑、假释挂钩,并对从业禁止、异地服刑、社区矫正等作了专门规定。
  草案第五章对财产认定和处置作了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在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一般应当对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涉案财产及清单随案移送。不宜随案移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清单、封存手续、评估意见等材料。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组织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等情况进行法庭调查,对涉案财产较多、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出示证据、交换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可以对涉案财产、第三人取得的涉案财物或其他等值财产分别作出返还、追缴、没收等判决。
  草案规定了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查处。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构建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线索移送制度,明确从重处罚和从重处分情形;对于针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人员的举报,规定审慎原则,对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对诬告陷害从严处理等制度。(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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