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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最大亮点:人格权独立成编

2020-05-19 19:00来源:羊城晚报浏览:手机版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其中一项重要议程是审议民法典草案。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到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作为民法典总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再到全文共1260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民法典从蓝图到现实,一路走来,即将呱呱坠地。
  近日,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在接受羊城晚报专访时表示,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最大亮点。在立法过程中,民法典草案积极回应高楼抛物等社会“痛点”,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
  作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利明长期致力于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起草和研究工作。
  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
  羊城晚报: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采取了七编制体例,即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七编构成。它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体系的安排,增设了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这是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
  最大的亮点是人格权编。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在我国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最大亮点,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民事立法做出的重要贡献。
  羊城晚报: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民法典出台的意义何在?
  王利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民法典编纂并不是对现行法的简单汇编,而是要在总结现行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尤其是要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必要的制度完善、设计和创新。按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前作出的“两步走”编纂思路: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完成;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于21世纪20年代初出台的意义在于:
  第一,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民法典实现了形式的一致性、内容的完备性和逻辑的自足性,分别形成自成体系又密切联系的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民法典的颁布有效衔接了民法典和单行法,有利于消除民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例如,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规则就曾与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民法典可以有效指导行政法规等制度,有利于避免民法规范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的矛盾冲突,可有效防止政出多门,保障交易主体稳定的预期,维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第二,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特征是实现法治,即全面依法治国。现代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利”。保障私利的任务就是由民法典来完成。作为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以及百科全书,民法典通过合理的架构为民事活动提供各种基本准则,为交易活动确立基本的规则依据,为各种民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提供基本遵循。
  第三,为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制度保障。民法典的要义是为民立法,以民为本。“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编纂民法典,就是顺应人民群众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新要求,形成更完备、更切实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较为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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