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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借款到受贿,副局长为“真爱”一掷千金……(2)

2020-09-16 14:07来源: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2019年6月16日,吴中区监察委对陆某涉嫌受贿案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8月5日,该案被移送至吴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戳穿“并非不想还,
       只是还不起”的辩解
       承办检察官何湘萍仔细审查本案后发现,与普通受贿案不同,陆某与武老板之间还存在两笔“借款”,定性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2018年3月,媛媛“要钱要得急”,陆某给武老板发去微信:“能不能借我15万元……”武老板一口答应,次日即通过银行转给陆某15万元。同年11月,媛媛又要钱买车位,陆某去武老板的办公室提出借款10万元,武老板表示“手边只有7万,全部给你”。陆某辩称,这两笔钱均为借款,自己并非不想还,只是还不起。
       何湘萍认为,要探究这两笔钱的性质,必须客观看待二人关系的发展进程。2018年3月以前,二人只是“初识”,陆某以发微信形式借款、武老板转账时备注“借款”,表明二人均认可债权债务关系。然而,自同年4月,陆某帮武老板承接工程后,二人关系加速升温,武老板还分两次送给陆某25万元,双方已形成稳固的钱权交易关系。陆某从未有归还15万元借款的行为和意思表示,而武老板也表示“我有求于他,他不还,我不会主动要”。此时,二人对于债务免除已形成默契,借款性质发生了实质性转化。
       2018年11月,陆某第二次“借钱”时,已经多次收受武老板贿赂,此时陆某凭借别人“有求于己”的优势提出借款,已带有索贿意味,且陆某在供述时提到,自己未将此事放在心上。
       另外,陆某到案后,监委办案人员从其驾驶汽车的后备厢内查获了人民币30万元(包括武老板送其的20万元),其“并非不想还,只是还不起”的辩解不攻自破。综合以上分析,何湘萍认为,陆某两次借款的行为均为“以借为名”的非法收受财物行为。
       经过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陆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确属受贿犯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
然而,一向善解人意的“真爱”却变了脸,不愿退出赃款。反而是陆某的妻子,很快从最初的惊愕中恢复过来,多方筹措资金,甚至表示必要时考虑卖房……
       2019年8月12日,吴中区检察院以陆某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起诉意见,认定陆某在工程承接、项目检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0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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