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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全面系统规定(2)

2020-09-15 19:25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记者注意到,《意见》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要求,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应当坚持的理念、应当把握的规则,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特别强调,要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司法实践中,个别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看似于法有据,但结果得不到社会认同,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关办案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常理、常情,导致机械教条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从而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一般认知出现明显偏差。基于此,《意见》特别要求,办理正当防卫案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办案经验为《意见》出台贡献检察智慧
  “指导地方检察机关查明涞源反杀案、邢台董民刚案、杭州盛春平案、丽江唐雪案等影响性防卫案件事实,依法认定正当防卫,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深入人心。”记者注意到,继去年两会,有关正当防卫的内容再次以醒目篇幅出现在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中。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向媒体介绍说,2018年最高检指导地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办理的昆山反杀案,2019年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办理的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河北涞源反杀案、邢台董民刚案、浙江盛春平案、云南唐雪案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向社会传递了“邪不压正”的司法立场。
  李燕青也举例说,昆山反杀案中,不法侵害人刘某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如果在事实和价值上不作出对于海明有利的选择,不仅难以起到警示那些恶意滋事者的作用,更会在未来,让公民不敢行使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利。”
  2018年12月,最高检专门针对正当防卫问题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和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这4个案例结合案件情况,直观、具体地阐释了一般防卫、特殊防卫与防卫过当在认定中的界限和把握标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复杂法律问题。
  “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既是开展以案释法,强化法治宣传,在检察环节落实‘谁司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具体举措,同时也有利于积极引导各级检察机关把握正当防卫本质特征,明确法律依据,厘清法律界限,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理解和认同。”劳东燕如是说。
  劳东燕认为,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和制发指导性案例等相关工作,有效唤醒了正当防卫制度这一“沉睡条款”,推动了正当防卫理念的重塑,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加以实现,也使得“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检察机关办案积累的经验和做法,被充分吸收到了《意见》中。”劳东燕举例说,在总体要求中强调要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在准确把握正当防卫起因条件中,吸收了最高检指导性案例陈某正当防卫案的要旨,强调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等等。
  不苛求防卫人,让正当防卫适用更精准
  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需要同时具备起因、时间、对象、意图等要件,而每个要件涉及很多具体问题,受执法理念和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各地对正当防卫的尺度把握不够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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