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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儿童构筑坚强法律盾牌(3)

2020-09-07 19:12来源:法治日报浏览:手机版

  以陕西宝鸡两岁半幼童遭父亲抱摔案为例,邢红枚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施害时,情绪冲动,大概根本没有考虑到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而宏观地来看,需要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受害者仍为儿童,大部分还需相关责任人进行后续抚养和照料,所以法院在裁定家暴者的行为和进行量刑时都会对此多加考量后予以轻判,这可能是现有法律法规未能对家暴行为起到强大震慑作用的原因之一。同时这一现象也侧面反映了我国缺乏相关的儿童福利保障机构和救助体系。”邢红枚说。
  在上述媒体针对近20年来涉及虐童内容的共计2974份判决书进行分析发现,从案由来看,民事类判决文书占绝大多数,高达2474份(占比83.2%),刑事次之(占比15.4%),行政最少(占比1.4%)。尽管媒体报道铺天盖地,但现实中以刑事犯罪论处的虐待儿童事件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多。相应地,这些判决书的关键词以民事相关内容为主,特别集中在变更抚养关系和确认抚养能力的纠纷上,相关案件的结局也多为将抚养权赋予其他监护人。
  同时,上述媒体发现,亲生父母和教师构成了被告一方的主体。由此,施暴者往往更容易得到谅解而从轻处罚,或因为需要照顾未成年受害人而依法获得缓刑。这样一来,很难跟踪到虐待行为是否会持续。
  福利制度有待完善
  法治教育亟须加强
  每当虐童案件发生后,就会有这样的疑问出现——当这样的屏障被人为破坏,社会正义的手可以伸向家庭吗?
  当家庭监护出现问题时,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如何及时有效介入,已成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亟须研究的重点内容。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是否剥夺施暴父母的抚养权,应该综合评估其影响,才能作出决定。比如,武汉大学发展与教育心理研究所所长戴正清曾指出,对于孩子来说,安全感、情感依恋是最重要的。把孩子交由公共机构来照顾,需要确认这样做比父母抚养更能促进孩子成长、更有利于保护儿童权益。公共机构、社会组织等需要提供持久的、有安全感的保障,否则,对儿童有可能是另一种心理伤害。
  邢红枚表示,对于这类虐童案件,法律是有相关明文规定的。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同时,其中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在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中,就包括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以及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等。
  受访专家认为,仅依靠家庭内部自觉、自律保护儿童权益远远不够,基于儿童的特别弱势地位,迫切需要公权力介入家庭私域,构建家庭保护和国家日常监管、专门救助相结合的儿童保护制度机制。
  “虐待儿童案件多发生在家宅居所这类相对隐私和比较密闭的地方,外人很难发现,还是需要大家自身具有反家暴的意识,同时如果社会能够合力起来形成一种对于家暴‘零容忍’的氛围,将对有家暴倾向的人具有威慑力。”皮艺军说。
  但他同时向《法治日报》记者坦言,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这是一个长期改善的过程。同时要注意到,在国家法律与个人家庭之间存在一道鸿沟,需要社会组织力量去填补,他们应该是社会福利责任的重要承担者和社会福利服务的重要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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