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检察院 >

最高检第一厅厅长就发布依法惩治盗抢犯罪典型案例答问

2020-05-16 09:2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依法惩治盗抢犯罪 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发布依法惩治盗抢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记者:我们了解到,全国检察机关4月份受理的提请批准逮捕盗抢案件总数与3月份相比,上升幅度都在一倍以上。最高检在这个背景下发布依法惩治盗抢犯罪典型案例有哪些考虑? 
  苗生明: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共同努力,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正在逐渐恢复,复工复产也在加速进行。在这种形势下,此前集中于疫情防控的社会管理资源开始重新调整,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已进入调整过渡期;但另一方面,伴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日益活跃,一些常见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有抬头之势,特别是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盗窃、抢劫等犯罪出现上升趋势。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因应形势变化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要加大惩治盗抢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及时关注这一变化,引导他们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编发了这批依法惩治盗抢犯罪典型案例。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的频次也随之变化,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始终是检察机关的着力点,也是最高检连续发布典型案例的根本出发点,这次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特别是疫情后期依法惩治盗抢犯罪典型案例也延续了这一精神。“服务大局、保护人民”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办案的根本遵循,更是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后,为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而追求、体现的办案要旨。 
  记者:盗抢犯罪是比较常见的刑事犯罪,这批盗抢典型案例有哪些特殊之处? 
  苗生明:盗抢犯罪虽然是常见的刑事犯罪,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下,一些普通的刑事犯罪可能也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危害和后果。这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件就体现出了如下三个特殊之处: 
  一是利用疫情防控措施降级下调、放宽管制的机会,流动作案、甚至跨省作案特点突出。此前,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较严,各地均采取了有效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和杜绝人员聚集,出行方面,特别是异地出行,受到一定限制。而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向好,各地纷纷降低疫情防控等级,出行也相对便利,因此给犯罪分子流动作案留下了空间。比如河北省石家庄市彭某某涉嫌抢劫案、浙江省嘉兴市朱某某等4人网约抢劫案、山西省长治市贺某某等7人涉嫌盗窃案均是异地作案,甚至是跨省作案。 
  二是利用疫情防控措施漏洞实施犯罪特点突出。5个典型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有的是利用小区疫情管控漏洞,针对住户预谋犯罪,比如浙江省嘉兴市朱某某等4人网约抢劫案,犯罪嫌疑人曾进入小区踩点,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有的是针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人员和管控措施漏洞进行犯罪,如山西省长治市贺某某等人涉嫌盗窃案就是专门对援鄂医护人员同事及家属实施盗窃;上海市静安区林某某涉嫌盗窃案是对小区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临时设置的快递投放点进行盗窃;浙江省温州市林某盗窃案则是利用查验手机“健康码”之机进行盗窃。 
  三是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恶劣。5个典型案例均发生在常态化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两起抢劫案,一起是针对网约车,手段残忍;一起是预谋入室抢劫,虽未成功,但隐患巨大。三起盗窃案中,一起是专门在援鄂医护人员回家欢迎仪式上多次盗窃,与现场满满正能量的气氛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影响恶劣;另外两起则是专门利用人们在疫情防控措施的日常生活方式进行盗窃,给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