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3)
其二,一般应当采纳和不采纳的理解与把握。所谓一般应当采纳,意味着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如果量刑建议与法官内心的量刑尺度略有偏差,但尚未达到明显不当的程度,则仍然属于应当采纳的范畴。如果法官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指导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整,只有在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直接作出判决。 当然,如果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则属于不予采纳的范畴。 确定刑量刑建议和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是否侵犯法院的审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享有定罪量刑的最终决定权。确定刑量刑建议并不违背刑诉法的这一规定,因此,怎么会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再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从权力属性上讲,量刑建议属于求刑权,无论是幅度刑量刑建议,还是确定刑量刑建议,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求刑权。定罪量刑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庭审中的合议庭或者法官。无论何种认罪认罚案件,法官均需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量刑建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这是法官的权力,也是法官的责任。 六、缓刑量刑建议应当受到限制吗? 记者:有观点认为,当前检察机关对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案件的批准手续较为严格与繁琐,使得对部分应当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而未建议适用非监禁刑,影响了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应当受到限制吗?实践中是否存在阻碍? 陈国庆:缓刑量刑建议的提出数量与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状况紧密相连,也是当前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需要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也就是说,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对刑罚执行方式即是否适用缓刑予以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缓刑量刑建议。 实践中有的地方对提出缓刑量刑建议设置了较为复杂的批准程序,比如要求必须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才能提出缓刑量刑建议,而基层院受制于案件量大,检察官联席会往往不能及时召开,导致检察官不愿意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同时,受制于审查起诉期限短、流动人口多等因素,社会调查评估难以及时有效开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官缓刑量刑建议的提出。为此,在2019年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和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会上,最高检就明确提出要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简化审核程序,防止将检察官联席会作为提出缓刑量刑建议的前置程序等一系列要求,同时要求审查起诉阶段主动担当,履行主导责任,及时开展社会调查,为缓刑量刑建议提供参考。从一年多的实践看,认罪认罚案件缓刑量刑建议的提出比例在不断提高。当然,在缓刑适用条件把握方面,实践中存在准确度有待提升、司法尺度有待统一等问题。提高缓刑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将是检察机关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提升量刑建议精确度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相关链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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