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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2020-05-05 16:11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四、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单方面决定的吗? 
  记者:有观点认为,检察官主导控辩协商的过程与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的要求相冲突,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单方开价”,辩方无法对检察机关开出的条件进行“还价”,只有被迫接受控方的条件。您怎么看?
  陈国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量刑建议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由检察机关单方提出变为控辩双方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提出,是我国刑事诉讼由对抗向既有对抗又有合作的重要转变。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系控辩双方在经过充分的量刑沟通与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重要一环,直接影响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精准度,充分的量刑沟通和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见效的重要保证。对此,无论立法层面,还是司法解释层面,亦或是工作层面,均对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构建科学的量刑协商机制作出规定、提出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构建科学的量刑协商机制是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是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是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是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应当在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就上述事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听取意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控辩双方就认罪认罚情况以及处罚建议进行沟通协商的过程。协商一致后,犯罪嫌疑人才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核心内容,此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是基于控诉立场要求追诉犯罪而单方面提出的刑罚请求,而是基于控辩双方,并结合了被害方意见,对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共识基础上形成的定罪量刑的合意。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商既有利于保障最终的控辩合意科学合理,也是对检察官的要求和义务,有利于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2.开展量刑沟通与协商是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责任的重要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十分典型的以检察官履行主导责任为基础的诉讼制度设计。这一主导责任,是由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的更高要求。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就量刑问题听取辩方意见,进行深入沟通,引导做好认罪认罚工作,实现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共同目标,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3.量刑协商程序的构建。从当前实践看,许多地方对量刑协商程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统一科学的量刑协商程序尚未完全建立,协商不充分、不彻底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究其原因,既有检察官能力不够、重视不够的因素,也有制度机制客观制约的因素。
  量刑协商程序的构建需要逐渐的探索、完善、解决,它涉及办案机制调整、程序衔接等一系列问题,也必然需要一个逐步深化认识、逐步完善的过程。最高检已将量刑协商程序的构建列入计划,正在着手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量刑协商中要求检察官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说理,特别是对认罪认罚前后量刑建议的区别进行充分说理,使量刑成为控辩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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