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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孙小果案涉案司法人员被查处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效能

2019-10-15 20:01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近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对孙小果案依法再审开庭审理,引发社会公众的再次关注与热议。笔者同时关注到,与司法机关再审孙小果案同步推进的,还有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所涉司法腐败的有关司法人员的严肃查处,据悉已有19名涉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从这些被查处的司法腐败中可以看出孙小果一而再、再而三被改判、减刑、释放的端倪,或许这一重拳出击、严惩腐败的成效更值得关注。其中,云南省检察机关对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安全环保处原处长王开贵等六名监狱管理系统的司法官员进行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担当和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地方的反腐败工作取得了空前成绩,尤其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为实现制度层面对权力的全面监督体系提供了坚实基础。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侦查职权的变化和检察机关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具有紧密关联。 
  在侦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整体转隶的背景下,赋予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职责,这是党中央对检察机关的充分信任,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大制度设计。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有关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的保留或确认,恰如其分地说明了宪法有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并没有实质性改变,而是更为针对性地强化了其中的诉讼监督职能,也使得检察监督的目标、方式更加聚焦、明确、有力。 
  除了通过抗诉等方式行使诉讼监督职权以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上述侦查职权实际上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赋予了力量更强、效果更好、影响更大的保障。上述职权主要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具体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14种罪名,完全可以认为,检察机关如何行使上述职权、行使效果如何,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乃至决定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人权的全面保障,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检察机关的这一监督职权对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司法是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而公正又是司法的生命线和最核心的价值追求,没有公正,司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是司法的公正必须要依赖各种监督手段的系统运用加以保障,外部监督尤其是以责任追究和惩罚后果为核心的上述检察监督,是确保司法能够公正运行、发挥最终纠纷解决作用的最恰当手段之一。事实上,检察机关对于上述犯罪行为尤其是发生在监管场所等特殊场合以及民行案件过程中的行为,在机构设置、职能连接、线索发现、证据搜集等方面就有明显的便利,从而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运用的效益最大化提供了很好的保证。 
  也正是司法的这种重要性决定了对司法活动进行全方位、系统性监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司法领域中反腐败所取得的成就同样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绩之一,而在司法更加公正廉洁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上述职权的行使同样构成了司法领域严密的反腐败网络的重要内容。云南孙小果案件中孙小果因司法腐败多次违法减刑,通过虚假的发明专利违法认定重大立功减刑等等。通过检察机关在监督司法活动中立案查处司法腐败官员,这个过程充分反映了这样一种监督体系的实际效果,为准确行使诉讼监督职权,全面系统保障司法公正提供了很好的样本。据悉,在该案处理过程中,已经有19人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和立案侦查,其中纪委监委立案调查13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6人,并已经将上述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犯罪的被告人移送审查起诉。这一案件充分说明了检察机关以积极、稳妥的态度做好查处司法腐败工作,是在反腐败斗争特殊领域、发挥特殊作用的一支重要力量。检察机关的上述侦查职权覆盖了司法过程中司法权力运用的主要领域和司法腐败的多发环节,同时所管辖的罪名和监委管辖的范围相互联系、形成呼应,成为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全覆盖的积极配合和必要补充,有利于提升司法领域反腐败机制的效能。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我国反腐败整体制度建设中,检察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职权,伴随着监检衔接机制的不断完善,将会更加紧密地扎紧反腐败法网,将司法权力置于监督更加严格的笼子之中,使司法权力的运行始终处于人民的严密监督之中,为实现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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