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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责任(3)

2019-04-26 09:5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再次,危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人对被害人王某系特异体质的人一无所知,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自己的轻微伤害行为会导致王某的死亡。特异体质的人,因身体内已潜伏有疾病根源而与健康人体质有异,这种根源一旦受到外来打击或刺激即导致疾病发作。本案中,张某的轻微暴力只是一个诱发因素。所以张某主观方面对王某的死亡结果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王某死亡这一危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综上,因张某主观无罪过,本案符合意外事件的基本特征。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意外事件中的行为人不需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依然可以得到应有的修复,进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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