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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的主要内容

2019-04-09 14:03来源:行业法制浏览:手机版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的主要内容

(本整理内容来源自新华网直播的全国扫黑办于2019年4月9日首次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一、《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主要内容
       该《意见》共2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提出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意见》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的方针,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有效加强法律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这些要求有利于统一执法思想,确保“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相一致。
       二是明确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该《意见》给办案一线提出更加明确的执法标准,第一,突出本质特征,明确恶势力界限。由于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在参与人数、行为表现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个别办案单位往往只要看到有多人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就一律认定为恶势力。为此,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第二,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着“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针对这一问题,《意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将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结合,准确划定恶势力成员范围,为实现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支撑。第三,细化认定标准,解决争议问题。实践中对于恶势力团伙的一些特征,诸如“经常纠集在一起”应当如何把握、“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如何计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等,存在着认识分歧。该《意见》对以上问题逐一释明,有效解决了实践中的主要争议,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依据。
       三是要求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严惩“首恶”的政策精神,明确打击重点是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是强调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该《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指控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认定,可仅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裁定。这一程序性规定,充分保证了被告人、辩护人可以及时知晓控审内容、有效行使辩护权利。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该《意见》明确,审理上诉案件时,一审判决未认定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二审不得增加认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可能给被告人带来的不利后果。
        二、《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主要内容
       该《意见》共有13条,分为3个部分:
       一是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套路贷”危害巨大,且已成为黑恶势力的一种犯罪手段,社会反映强烈。由于“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人民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该《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为认定 “套路贷”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标准。该《意见》重点从主客观两方面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
       二是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首先,关于“套路贷”的罪名。该《意见》明确,对于“套路贷”构成犯罪的,根据其行为特征,符合哪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就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其次,关于“套路贷”的量刑情节。该《意见》对“套路贷”犯罪的数额计算、既遂、未遂情形并存时如何处理等影响量刑的问题,以及涉案财产如何处置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最后,关于“套路贷”共同犯罪人的处理。该《意见》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三是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套路贷”犯罪往往具有被害人多、各犯罪环节实施地点分散等特点。为解决实践出现的新问题,该《意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和并案侦查作出针对性规定,较为全面地列举了“套路贷”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并明确在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四类情形下,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为公正、高效执法办案提供了保障。该《意见》还明确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套路贷”犯罪的,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依照管辖的规定处理或移送,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司法保障。
        三、《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共五个部分24条,从总体工作要求、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处置涉案财产、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及其他等五个方面对涉黑恶财产处置进行了规范。
       文件第一部分规定了涉黑恶财产处置的总体要求,包括涉黑恶财产范围和处理方式。第二部分关于对公安机关对黑恶势力及其成员财产采取措施的方式,对于证明涉案财产属性的证据等进行列举式规定。第三部分规定在每一个诉讼环节中,公检法机关均应对涉黑恶势力财产处置担当责任,强调不同诉讼阶段司法机关的任务。第四部分是对“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的程序详细规定,对这种处理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定。
       (二)文件的几个特点
       一是坚持依法全面查清黑恶势力涉案财产、利益链条原则,实现执法办案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强调要深挖细查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对涉黑恶势力组织和人员的涉案财产采取先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避免“黑财”被转移,隐匿。处置的范围既包括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也包括成员的财产,既有扣押的在案的财产,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处置等值财产。同时也规定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强调对加大了涉黑恶财产的审查、处置力度。实践表明,黑恶组织盘踞多年,其财产成份、类型和流转情况相当复杂,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要彻底摧毁其财产基础,就要从“已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查“财产属性”并决定如何处理,也要从审查认定的犯罪所得财产查“财产去向”等,并判断是否需要“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要将两种方法有机相结合,才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涉案财产属性难以认定”的问题,依法有效地对已采取措施的财产作出处理,必要时没收等值财产,最大程度地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三是强调了公检法机关在打击涉黑恶犯罪、处置涉黑恶犯罪财产时要形成合力。要依法运用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等手段摧毁黑恶犯罪基础,强调了不同阶段政法机关的任务,特别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在案财产审查甄别。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要逐步甄别黑恶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性质,明确权属关系,坚持抓捕涉案人员和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监察机关要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继续追缴的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财产也要依法进行处理。简要介绍这么多。
        四、《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主要内容
       本《意见》共有12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软暴力”的基本概念。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是列举了“软暴力”的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三类。据此,《意见》根据“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不同,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软暴力”通常表现形式作出规定,避免了交叉、重复和遗漏,并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
       三是规定了“软暴力”手段客观认定标准。暴力手段一般直接对被害人的财产、身体造成损害或者伤害,“软暴力”手段往往通过间接方式造成损害或者伤害,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滞后性,难以取得直接证据。对此,《意见》对可以认定为“软暴力”的客观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包括黑恶势力实施的、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携带凶器实施的等情形。
       四是明确了“软暴力”手段通常适用的具体罪名。《意见》对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黑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如何定罪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为准确认定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提供明确的指导意见。

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 主持人 景汉朝]
       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各位参加全国扫黑办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并邀请相关领导同志对这些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出台意义等作简要介绍。10:00:24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 主持人 景汉朝]
       我先介绍一下台上在座的领导同志: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同志,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同志,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同志,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同志。10:06:00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 主持人 景汉朝]
       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请陈一新同志对四个文件的制定背景和出台意义作简要介绍;二是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牵头起草单位的负责同志就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作简要介绍;三是请媒体朋友就大家所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10:06:46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 主持人 景汉朝]
       首先,请陈一新同志讲话。10:07:54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
       各位新闻媒体界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向一直以来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给予关心关注和大力支持的新闻媒体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我们召开全国扫黑办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四个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借此机会,我简要介绍这四个意见制定的有关情况,供新闻媒体界朋友们参考。
       一、出台背景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过去一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全力以赴、攻坚克难,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黑恶势力嚣张气焰得到沉重打击,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明显好转,发展环境明显优化,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增强,已展现出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在开展专项斗争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就明确提出,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2018年1月,为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专项斗争要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10:08:36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
       按照专项斗争为期三年的目标要求,今年是专项斗争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随着专项斗争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今天,全国扫黑办组织公开发布上述四个意见,是具体落实党中央开展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完善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的法律政策保障的重要举措;既是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之举,必将对专项斗争沿着法治轨道全面深入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10:09:47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
       二、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高专项斗争法治化水平。这次四个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恶势力、“软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促进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有利于严厉打击“套路贷”等新型犯罪,有效应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新形态、新变化;有利于正确处置涉案财产,确保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有利于各地各部门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10:13:46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
       二是有利于提高专项斗争办案质效。检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办案质效。针对执法司法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等突出问题,这次四个意见的出台,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有利于依法、准确、及时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做到对涉黑涉恶案件既不“拔高”也不“降格”,推动办案难点突破,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有利于各政法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支持,相互监督制约,形成打击合力,实现专项斗争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10:15:23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
       三是有利于震慑和预防黑恶势力犯罪。这四个意见不仅仅用于规范指导办案,还能对黑恶势力形成震慑,有效预防犯罪。以“套路贷”为例,当前,黑恶势力在“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屡屡得逞,既与黑恶势力钻法律政策“空子”有关,也与受害人对“套路贷”等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清、遭遇“套路贷”等违法犯罪后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密切相关。这次四个意见出台后,通过宣传普及、司法运用,可以起到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可以说,于当下,是解决好目前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于今后,是加强源头防范治理,筑牢社会治理法治根基的重要举措。10:16:41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
       三、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依法严惩要求,突出法治性。专项斗争既是与黑恶势力短兵相接的攻坚战,也是检验执法司法水平的法律战。这四个意见的制定,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据现有法律及有关立法司法解释规定,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做到了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10:17:01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
       二是坚持聚焦问题导向,突出针对性。现实中,有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但尚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有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滋扰、纠缠、哄闹等非传统暴力手段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谋取不法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普遍要求依法严惩。这次出台的四个意见,聚焦执法司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举措、作出具体规定,有效回应了社会关切。10:19:33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
       三是坚持广泛听取意见,突出适用性。在意见制定过程中,各牵头起草单位精心组织、深入调研,考虑到我国地域广大,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沿海与中西部地区存在较大差异,各地对涉黑涉恶案件在办案尺度、证据标准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特别注重意见征集的广泛性和典型性,充分听取一线办案人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确保意见出台后在全国范围内能普遍适用。10:20:57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
       四是坚持总结办案经验,突出集成性。专项斗争开展一年多来,各地在执法办案规范化、法律适用精准性方面探索了一些成功经验,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了相关办案指导意见。在四个意见制定过程中,各牵头起草单位对各地办案实践经验和优秀方法系统集成、提炼升华,吸收固化到意见中,有利于强化类案指导,确保中央扫黑除恶法律政策精神的延续性。10:21:35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
       四、下步工作
       这次四个意见发布后,全国扫黑办将努力发挥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作用,积极推动落地见效。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意见宣讲活动,尤其是发挥网络新媒体、融媒体作用,解读好、宣传好这四个意见,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精心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引导广大政法干警学深悟透意见精神,更好地运用于专项斗争实践。10:21:18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
       二是加强办案指导。以查处的新类型涉黑涉恶案例为重点,编印执法办案指导手册,分批推出指导性案例,为基层依法精准办案提供参考。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通过典型案件指导、庭审直播、现场观摩、专家指导等方式,指导基层办案人员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切实提升办案能力和办案质量。10:22:08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
       三是加强督导落实。组织协调政法各单位,就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导,积极回应群众期待,确保意见落到基层、落到实处。在已开始的中央扫黑除恶第二轮和将要开展的第三轮督导中,把这四个意见的适用作为督导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提高专项斗争法治化水平上实现新突破。10:23:20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
       四是加强后续保障。及时研究分析专项斗争新情况新问题,持续深化研究执法办案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方面问题,推动进一步明确执法办案标准,完善法律政策保障。特别是针对黑恶势力非法放贷、黑恶势力“保护伞”认定、依法打击网络涉黑涉恶犯罪等问题,适时研究制定相关办案意见,为高质高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谢谢大家!10:24:51
       [主持人]
       谢谢一新同志。下面,请姜伟同志介绍《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0:25:23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伟]
       各位新闻媒体界朋友,大家上午好!感谢新闻媒体界朋友长期以来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在全国扫黑办的统筹协调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文件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针对执法办案中易于混淆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法律政策标准。下面,我对这两个文件分别作简要说明。10:26:51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伟]
       一、《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主要内容 
       该《意见》共2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提出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意见》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的方针,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有效加强法律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这些要求有利于统一执法思想,确保“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相一致。10:29:38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伟]
       二是明确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该《意见》给办案一线提出更加明确的执法标准,第一,突出本质特征,明确恶势力界限。由于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在参与人数、行为表现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个别办案单位往往只要看到有多人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就一律认定为恶势力。为此,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第二,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着“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针对这一问题,《意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将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结合,准确划定恶势力成员范围,为实现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支撑。第三,细化认定标准,解决争议问题。实践中对于恶势力团伙的一些特征,诸如“经常纠集在一起”应当如何把握、“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如何计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等,存在着认识分歧。该《意见》对以上问题逐一释明,有效解决了实践中的主要争议,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依据。10:32:49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伟]
       三是要求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严惩“首恶”的政策精神,明确打击重点是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10:34:29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伟]
       四是强调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该《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指控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认定,可仅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裁定。这一程序性规定,充分保证了被告人、辩护人可以及时知晓控审内容、有效行使辩护权利。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该《意见》明确,审理上诉案件时,一审判决未认定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二审不得增加认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可能给被告人带来的不利后果。10:36:04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伟]
       二、《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主要内容 
       该《意见》共有13条,分为3个部分: 
       一是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套路贷”危害巨大,且已成为黑恶势力的一种犯罪手段,社会反映强烈。由于“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人民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该《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为认定 “套路贷”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标准。该《意见》重点从主客观两方面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10:38:38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伟]
       二是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首先,关于“套路贷”的罪名。该《意见》明确,对于“套路贷”构成犯罪的,根据其行为特征,符合哪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就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其次,关于“套路贷”的量刑情节。该《意见》对“套路贷”犯罪的数额计算、既遂、未遂情形并存时如何处理等影响量刑的问题,以及涉案财产如何处置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最后,关于“套路贷”共同犯罪人的处理。该《意见》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10:40:28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伟]
       三是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套路贷”犯罪往往具有被害人多、各犯罪环节实施地点分散等特点。为解决实践出现的新问题,该《意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和并案侦查作出针对性规定,较为全面地列举了“套路贷”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并明确在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四类情形下,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为公正、高效执法办案提供了保障。该《意见》还明确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套路贷”犯罪的,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依照管辖的规定处理或移送,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司法保障。谢谢大家!10:41:05
       [主持人]
       谢谢姜伟同志。下面,请陈国庆同志介绍《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10:42:06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国庆]
       各位新闻媒体界朋友,大家好! 
       我就《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说明稿作简要说明。 
       一、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共五个部分24条,从总体工作要求、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处置涉案财产、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及其他等五个方面对涉黑恶财产处置进行了规范。 文件第一部分规定了涉黑恶财产处置的总体要求,包括涉黑恶财产范围和处理方式。第二部分关于对公安机关对黑恶势力及其成员财产采取措施的方式,对于证明涉案财产属性的证据等进行列举式规定。第三部分规定在每一个诉讼环节中,公检法机关均应对涉黑恶势力财产处置担当责任,强调不同诉讼阶段司法机关的任务。第四部分是对“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的程序详细规定,对这种处理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定。10:44:38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国庆]
       二、文件的几个特点 
       一是坚持依法全面查清黑恶势力涉案财产、利益链条原则,实现执法办案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强调要深挖细查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对涉黑恶势力组织和人员的涉案财产采取先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避免“黑财”被转移,隐匿。处置的范围既包括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也包括成员的财产,既有扣押的在案的财产,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处置等值财产。同时也规定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10:46:02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国庆]
       二是强调对加大了涉黑恶财产的审查、处置力度。实践表明,黑恶组织盘踞多年,其财产成份、类型和流转情况相当复杂,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要彻底摧毁其财产基础,就要从“已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查“财产属性”并决定如何处理,也要从审查认定的犯罪所得财产查“财产去向”等,并判断是否需要“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要将两种方法有机相结合,才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涉案财产属性难以认定”的问题,依法有效地对已采取措施的财产作出处理,必要时没收等值财产,最大程度地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10:48:28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国庆]
       三是强调了公检法机关在打击涉黑恶犯罪、处置涉黑恶犯罪财产时要形成合力。要依法运用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等手段摧毁黑恶犯罪基础,强调了不同阶段政法机关的任务,特别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在案财产审查甄别。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要逐步甄别黑恶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性质,明确权属关系,坚持抓捕涉案人员和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要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继续追缴的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财产也要依法进行处理。简要介绍这么多。谢谢大家!10:50:49
       [主持人]
       谢谢国庆同志。下面,请杜航伟同志介绍《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0:51:29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 杜航伟]
       各位新闻媒体界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现在我就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作一说明。10:53:20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 杜航伟]
       本《意见》共有12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软暴力”的基本概念。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   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二是列举了“软暴力”的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三类。据此,《意见》根据“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不同,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软暴力”通常表现形式作出规定,避免了交叉、重复和遗漏,并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10:55:43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 杜航伟]
       三是规定了“软暴力”手段客观认定标准。暴力手段一般直接对被害人的财产、身体造成损害或者伤害,“软暴力”手段往往通过间接方式造成损害或者伤害,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滞后性,难以取得直接证据。对此,《意见》对可以认定为“软暴力”的客观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包括黑恶势力实施的、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携带凶器实施的等情形。四是明确了“软暴力”手段通常适用的具体罪名。《意见》对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黑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如何定罪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为准确认定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提供明确的指导意见。10:56:37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 杜航伟]
       新闻媒体界朋友们,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依据《意见》,进一步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推动正在开展的三年为期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谢谢大家!10:57:21
       [主持人]
       谢谢航伟同志。接下来的时间交给在座媒体界的各位朋友,大家可以就自己所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醒一下,各位记者提问请自报一下自己媒体单位。10:58:42
       [南方都市报记者]
       姜伟副院长您好!大家都知道,黑恶势力犯罪的社会危害远大于其他犯罪,政法机关对于黑恶势力也历来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为什么本次出台的《意见》还要求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11:00:01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伟]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这是一个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黑恶势力犯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对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是我们的一贯方针。11:01:54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伟]
       严与宽相辅相成,都是我国刑事政策的体现。“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依法严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律从严。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也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严与宽都是相对的,没有严就不能体现宽。黑恶势力犯罪危害严重,与办理其他犯罪案件相比,要从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的方针。但黑恶势力犯罪是共同犯罪,具体到犯罪组织的每个成员,其罪行大小、恶性大小、地位作用还是有所不同的。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对那些罪大恶极、不知悔改的主要成员,要坚决依法严惩,对那些参与程度不深、犯罪行为较少、所起作用较小的一般成员,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要依照刑法规定和政策要求,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罚。谢谢。11:04:31
       [央视记者]
       请问在司法实践中,界定“软暴力”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谢谢。11:05:42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 杜航伟]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次我们几家联合出台的《意见》将“软暴力”界定为一种与暴力、威胁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 
作为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只是行为的一种方法,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这也就是说,“软暴力”既可以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手段,也可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就像暴力手段既可作为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也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手段一样。这里面要特别要强调的是,“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是否能够构成犯罪,还应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应当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11:07:12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 杜航伟]
       这次出台的《意见》对“软暴力”所侵害的法益作了四个类别的划分。这种分类方法避免了仅对“软暴力”客观表现形式进行概括而可能出现的交叉、重复和遗漏,也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并尽可能作了较为全面的列举。此外,《意见》对打击以“软暴力”手段实施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也就是如何定罪处罚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11:08:51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 杜航伟]
       刚才记者提出的关心“软暴力”手段认定问题,《意见》专门明确了客观认定标准。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意见》中讲到两个“足以”。“软暴力”应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对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足以”,《意见》也作了进一步细化。应该说在这个问题上,《意见》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 
       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我们政法各部门会密切配合,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既不扩大、不拔高,也不降格,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确保罚当其罪。谢谢。11:11:32
       [法制日报 记者]
       我们知道律师是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重要参与者。请问司法部是如何指导律师队伍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的?对下一步贯彻落实这四个政策文件,司法部有什么安排?11:13:54
       [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
       谢谢记者的提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及时研究出台了有关指导文件,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并及时通过开展一系列专题培训、轮训,帮助广大律师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提高办理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广大律师也认真履行职责使命,积极参与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促进案件顺利办理。截至目前,全国律师共代理涉黑涉恶案件28000多件,总体平稳顺利,效果很好。11:15:28
       [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推进,进入司法程序的涉黑涉恶案件数量也将逐步增加,有律师反映,以往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还有律师反映,随着一些新型黑恶犯罪案件的出现,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这次出台的四个文件,内容涉及黑恶势力、财产处置、“软暴力”、“套路贷”等多个方面,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指导性。文件出台过程中,司法部组织多个相关内设厅局进行逐条研究论证,并组织具有丰富刑辩经验的律师代表进行专题研讨,认真梳理汇总相关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反馈给起草单位,并就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沟通。我相信,这四个文件的出台,有利于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指引。11:18:17
       [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
       下一步,司法部将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搞好学习培训。就是要组织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并指导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专题培训,帮助律师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定、政策精神,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二是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认真指导监督律师依法依规开展辩护代理,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的把控,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三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维护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会见、阅卷等各项诉讼权利,为律师开展正当执业活动创造良好条件,不断推动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深入开展,发挥更大的作用。谢谢。11:20:35
       [央广记者]
       我想接着我的同事的提问再追问一个问题。关于“软暴力”犯罪现在呈现出一个什么样的形势?哪些行为会被界定为是“软暴力”犯罪手段?谢谢。11:23:47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 杜航伟]
       谢谢你的提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软暴力”的叫法越来越多,犯罪分子,特别是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用这种手法也越来越多。比如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等。我们经常能够从一些新闻媒体报道,或者从一些案例里面看到,这是我们列举的“软暴力”的犯罪手法。11:25:52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 杜航伟]
       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比如,浙江公安机关前不久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当受害人落入债务陷阱、无力偿还时,犯罪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通讯录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受害人张某因无力偿还虚高债务,遭受到该团伙的“软暴力”催收,团伙成员向其发送各种恐吓、侮辱性的图片,最终张某不堪忍受,被逼自杀。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11:26:29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 杜航伟]
       我们这次制定的《意见》中,对“软暴力”犯罪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列举。一是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如刚才讲到的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二是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生产区、经营场所等;三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如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四是符合“软暴力”定义的其他违法犯罪手段。此外,对于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只要符合“软暴力”定义的违法犯罪手段,也应当认定为“软暴力”。11:29:28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 杜航伟]
应该说这次《意见》解决了前段时间在扫黑除恶斗争当中,包括打击其他一些刑事犯罪当中,“软暴力”长期困扰基层执法工作中的难题。下一步,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组织实施。谢谢。11:30:29
       [新华社记者]
       我们看到《意见》对涉黑恶犯罪财产的处置方式增加规定了“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请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防止损害被告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11:32:14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国庆]
       2018年1月专项斗争开展以后,“两高两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统一执法思想,明确执法尺度。其中,该意见第29条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该条规定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也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公约》也对此作了类似的规定。11:33:42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国庆]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基层司法人员提出,对2018年指导意见第29条如何操作应当规定明确统一的标准。比如,什么叫作“无法找到”,为了避免对“无法找到”的理解产生歧义,本《意见》对此进行了说明,“无法找到”就是指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但无法查证财产去向、下落的。被告人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应当出示相关证据。11:35:29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国庆]
       采取处置等值财产时必须有证据能证明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具备这些情况,才能启动没收等值财产这种处理方式。同时《意见》也赋予了被告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但需要被告人举证。财产数额的对等性也是本《意见》特别强调的,没收的财产数额必须是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对应数额,必须是等值财产,在执行中要注意保护被告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谢谢。11:38:17
       [人民日报记者]
       人民群众对于黑恶势力是深恶痛绝的,但是对于什么是黑、什么是恶,很多没有接触过法律工作的人可能并没有一个十分清晰的概念,那么请问对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究竟有什么样的区别?能否介绍一下,谢谢。11:39:16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伟]
       谢谢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涉及罪与罚的问题。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历来是司法机关的惩治重点。恶势力集团属于共同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定相似性,实践中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他们的相同点有这么几点:一是都具有暴力性,都是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二是都具有逐利性,都是通过作恶斗狠为主要目的达到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三是都具有组织性,都具备一定的组织形态;四是具有相类似的危害性,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通俗地讲,恶势力犯罪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低端形态,都是打击重点。11:41:11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伟]
       但是,在法律意义上,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所以不能对二者进行混同。刑法第294条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所以我们说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从重情节。11:41:44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伟]
       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一是组织程度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更稳定、结构更严密、人数更多、规则也更具体。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相对稳定的积极参加者,这三个层级比较明显,职责分工较为明确。二是经济特征不同。不少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显的公司化运作的特征,相比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更大的经济实力,其影响力可以对某一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在一定地方实现垄断。三是危害程度不同。是否在一定区域、行业形成了反社会秩序,实现了非法控制,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成立的决定性标志,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关键区别点。11:44:26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伟]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犯罪要防止两种倾向,既不能将恶势力犯罪“拔高”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降格”处理为恶势力犯罪。谢谢。11:44:59
       [澎湃新闻记者]
我们比较关注扫黑除恶当中的涉案财产处置问题,我们注意到全国扫黑办把打财断血作为今年专项斗争重点工作之一,这次出台的意见对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产是如何界定的?请介绍一下界定的具体情况和认定标准。谢谢。11:46:05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国庆]
       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工作要突出“深挖根治”,在严厉打击惩处涉黑恶犯罪的同时,注重向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延伸。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是黑恶犯罪的主要目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往往利用经济利益支持违法犯罪活动,使其自身借以发展壮大并嬗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铲除黑恶犯罪的经济基础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准确界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涉案财产是“打财断血”的前提。财力决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规模和实力。11:48:14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国庆]
       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文件对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涉案财产作以下几个方面的明确界定:一是包括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二是包括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三是包括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四是包括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五是包括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把线索查清楚;六是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产;七是包括其他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我们要求必须坚持抓捕涉黑涉恶犯罪涉案人员和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要依法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谢谢。11:50:41
       [主持人]
       我想大家想了解和提问的问题很多,但是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最后再问一个问题。11:51:51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想请问姜伟副院长,我们注意到,“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存在本质不同,可否请您结合具体案例谈谈怎么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11:52:33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伟]
       谢谢记者提问,这是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11:54:02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伟]
       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这么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可见,“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约定的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11:56:18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伟]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 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11:58:18(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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