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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原交通厅长贾学英受贿2489万 为情妇买千万元商铺(2)

2018-12-11 20:5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应某考虑到跟贾学英已经很熟悉了,而且之前对方还帮自己孩子安排了工作,于是就同意了。
  随即,应某从家里拿了5万元现金,装进一个手提袋,送给了在办公室等候的贾学英。
  一旦开了口,随后的要钱,仿佛就成了顺理成章。
  第二次,贾学英把应某叫到办公室,借口说自己亲戚的企业资金紧张,让应某拿100万元应急,以后资金宽裕了再还。
  贾学英提出,通过银行转账给钱,同时提醒应某,用别人的身份证办银行卡,并把办卡的身份证复印件也给他。
  应某说,当时自己就感到,贾学英这不是借钱,是在要钱。
  很快,应某就办了两张50万元的银行卡,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送给了贾学英。而这时,距上次要钱就一个月的时间。
  2011年5月,贾学英向应某要了30万元;7月,要了 50万元;8月,要了200万元;11月,又要了200万元。
  最后一次是在第二年的5月,要了100万元。
  贾学英承认,自己从应某处拿过多次钱,除了85万元现金外,其他都是转账和银行卡,共计685万元。
  为什么一方敢要,另一方能给、能送?办案检察官介绍,就是因为贾学英利用职务之便,为应某谋取了不少利益。用应某的话说,自己是农村出来的,觉得孩子到城市工作很有出息,特别是贾学英帮孩子安排工作,自己记他一辈子的情。贾学英还帮自己和朋友中标了工程,并说以后会再帮忙揽工程干,所以,贾学英开口要钱,自己就给他。
  明知企业材料有假,仍然积极予以推荐
  冤有头,债有主。贾学英四处找人要钱,事出有因。
  从2001年开始,贾学英与一女子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贾学英供述,2009年下半年,该女子以到纪委举报为名,先后让贾学英为其购买5间商铺,总价值1300多万元。
  贾学英自己哪能拿出这么多钱?他又怕出事,因而非常苦恼,没有办法,只好找熟悉的企业老板出钱,李某就是其中之一。
  2010年6月,贾学英亲自跑到兰州,找到正在投资工程的李某,说自己上了一个大当,有苦说不出,要借500万元应急。
  李某长期经商,尽管当时因投资没有太多闲置资金,但还是通过担保贷款,分两次凑齐500万元,送给了贾学英。
  李某有一家科技公司,根据政策,多次报名申请专项资金。为了多要资金,李某虚构了申报材料。贾学英明知材料内容有假,但为了帮李某申报到专项资金,仍然积极向相关部门推荐。
  李某说,这些年,贾学英帮其儿子安排工作,帮忙打招呼,使其企业顺利获得近2000万元资金。
  法庭受审,表示悔罪认罪
  2016年12月16日,正在某市参加活动的贾学英被纪委工作人员带走。随后,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交通厅原厅长贾学英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2月14日,山东省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贾学英决定逮捕。该案经指定管辖,交由青岛市检察院办理。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2004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贾学英利用担任泰安市市长、山东省交通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贷款、工程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489万余元。
  青岛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学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贾学英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贾学英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贾学英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积极退缴赃款,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其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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