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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疯狂捕捞水产 偷捕者获刑并赔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

2018-11-01 14:3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宁波11月1日电(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叶脉清)日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针对一起非法捕捞案首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名偷捕者不仅要被追究刑责,还被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需支付环境修复费购买鱼苗放养进行生态补偿。
  张某和李某是老乡,两人文化程度不高,各租用了一艘渔船后,便当起了船长,平日里靠捕鱼为生。为获得更多的水产,两人采用双拖网的方式,各驾驶一艘船,并雇佣了几个船员,合作进行捕捞。
  “双拖网捕捞就是两艘船一起开出去,然后船之间拉网来进行捕捞的一种方式。经鉴定,他们所用渔网的网眼是远小于规定尺寸的,属于非法渔具。”北仑区检察院负责该案的检察官说。
  2017年7月9日左右,张某和李某分别驾驶各自的渔船,从福建宁德三沙港出发,至福建、浙江多个海区,使用禁用网具进行双拖网捕捞作业。“一共捕获了5000多箱,每箱大概25斤,因为我们一直是在海上的,船上装得差不多后,就用对讲机联系附近的收购船。最后将其中的4000多箱卖给了福建的一艘收购船,一共卖了90800元。”张某交代道。
  在福建卖完4000箱渔获物后,张某和李某一路北上,一边捕鱼,一边联系了老乡徐某。徐某平日里做的就是收购渔获物的生意,三人“会师”后,张某和李某就将剩下的1000箱货卖给了徐某。
  2017年7月25日凌晨5时许,张某、李某、徐某三人的船只在航行时被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扣1000余箱渔获物及渔具等。
  徐某交代,自己于2017年7月20日至23日期间,驾驶渔船先后收购两对福建双拖船及被告人张某、李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所得的渔获物共计约4000箱,重达98577公斤,价值人民币276016元。
  本案发生后,北仑区检察院委托宁波市海洋渔业研究院专家组对被告人造成的海洋渔业损失的金额做了一个评估,确定下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的26634元的金额。
  “自我区开展公益诉讼以来,也处罚过几例非法捕捞的案子,但由于涉案金额较小,主观恶意不大,基本采取相对不起诉这样一个诉前程序,通过拿钱买鱼苗的方式来进行生态补偿。”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因为本案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也较为严重,此时仅使用民事赔偿显然已经远远不够了,“我们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法,既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又让他拿钱出来买鱼苗,这样一方面给予了被告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也能使遭受的公共损失得以挽回,遭受破坏的社会资源得以恢复。”
  近日,该案经由北仑检察院提起诉讼,在北仑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扣押在案犯罪工具及违法所得人民币98000元,已予没收。同时,被告人张某和李某需共同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6634元,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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