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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案发生时,他究竟在哪里

2018-10-29 12:58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原标题:劫案发生时,他究竟在哪里
  天津:两级三院联动监督一起申诉案获改判】


 劫案发生时,他究竟在哪里

姚雯/漫画

  正义网讯(记者于要武 通讯员王卉竹)被认定为多起盗窃案和两起抢劫案被告人的周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经过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认定他未犯抢劫罪,以盗窃罪再审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近日,周某已被释放出狱。
  2013年6月,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6万元。宣判后,周某等多名同案被告人以事实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年9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2月,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接到周某的申诉书,称他未参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两起抢劫犯罪,案发时他在甘肃老家。办案人立即调取了相关案卷材料,并到监狱听取周某的申诉理由。
  此前,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期间,周某所在的盗窃团伙多名被告人分别至天津市南开区、西青区等多处地点盗窃机动车辆、电缆等,先后作案8起。2012年2月6日和2月11日,多名被告人结伙在地铁二号线咸阳路站工地抢劫电缆两起。
  由于此案涉及人多、事多,且发案时间和地点集中,为了厘清其中的各种关系,办案人将被告人所有供述排列在一张表格中,逐一进行横纵对比。结果发现,原案10名同案犯中,有7人未明确周某是否参与抢劫,3人虽称周某参与抢劫,但均未证实其具体犯罪行为。
  周某是否有抢劫作案时间?办案人从查找周某的火车购票记录入手,先后三次赴甘肃省天水市、陇南市武都区调取证据。大量新证据证实:抢劫案发时,周某并不在天津。
  周某生长在甘肃农村,没有固定职业。2012年2月6日,也就是原审判决所称的周某参与的第一起抢劫案发生的那天,周某与女友莫某及其女儿在陇南市武都区过元宵节。第二天,周某到莫某经营的理发店帮忙搬家。2月10日,周某和莫某一起到天水市火车站,计划坐火车去北京,然后乘坐大巴车转道天津。
  但正值“春运”期间,周某没有买到当日的车票。无奈之下,周某找到一个熟人帮忙,莫某取了1000元钱,支付了购票款。2月11日,他们坐上了开往北京的火车。而这天,正是第二起抢劫案发生的时间。
  在查找新证据的同时,办案人多次前往监狱,向其他同案犯核证。经过回忆案发细节,原先证明周某参与抢劫的3名同案犯全部改变口供,2人明确提出案发时周某在甘肃老家给女友莫某搬家,因为当地有“正月十五之前不干活儿”的习俗。另一人辩称从未说过周某参与抢劫。同时,原案未明确周某是否参与抢劫的7名同案犯中也有1人证实周某未参与2月11日的抢劫。至此,原案证明周某有罪的证据基本被推翻。
  经过大量工作,天津市检察院、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及第二分院共调取了9名证人的证言14份、书证44份,6名同案犯的供述14份,申诉人周某供述4份,专家意见1份,原案看似完整的证据链条一一被拆解,并形成证明周某没有实施抢劫犯罪的完整证据锁链。
  经天津市检察院提出抗诉,今年9月,天津市高级法院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再审周某盗窃、抢劫案,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审裁判认定的抢劫罪部分,维持盗窃罪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三年。鉴于实际服刑时间已经超过三年,周某随即被释放。(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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