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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快难刹 电动滑板车不具路权(2)

2018-10-14 14:39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相关媒体对监测情况的介绍显示,监测批次电动滑板车制动距离平均为8.7米,制动距离最长的一个样品达到18.2米,相当于五六座城市普通人行横道的宽度;并且在前后轮只安装一个制动器,导致相应降低了制动性能。
    车轮直径较小,无法安装侧反射器;产品本身稳定性较差,速度又比较快;制动性能差,出现危急情况驾驶者难以操控……这些质量缺陷导致电动滑板车的安全性很差。
    此外,相对于在骑行中跌落摔伤、撞人或被撞,更为危险的是,电动滑板车电池在撞击后有可能起火爆炸。监测显示,有8批次电动滑板车锂电池在重物冲击试验时发生起火爆炸,3批次电动滑板车充电器的输入电流超过额定电流太多,增加电池起火、爆炸风险。
    不具备路权 事故或全责
    虽然具有极大的安全风险,但对电动滑板车的热度丝毫没有降低,诸多年轻人将其作为短距离出行的代步工具。但是,多数骑行者并不清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滑板车只是一种新型休闲娱乐产品,不能作为交通工具上路行驶。
    除了感觉“潮”,更多的使用者骑行电动滑板车就觉得在拥堵路段、拥挤街头通行更加便捷。“电动滑板车的定位实际上是非道路行驶车辆,它可以作为一个时尚的休闲娱乐产品,但是不能作为交通工具使用。部分厂家和商家在生产和销售的时候,片面强调了电动滑板车交通工具的功能,片面在迎合消费者出行的需求,这会带来比较大的交通安全风险。”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质检中心高级工程师许丰说。
    禁止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上路,一些地方早有明文规定。
    早在2014年12月,上海市交警部门就表示,严查电动平衡车上道路行驶行为,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电动平衡车不具有路权,不得上道路行驶;在机动车道上使用的,按上限处罚款50元;在非机动车道和在人行道上使用的,处罚款20元。
    2016年8月,北京市交管部门出台处罚措施:使用电动滑板车或电动平衡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将被罚款10元,责令违法人改正,不得再使用此类滑行工具。
    虽然有禁令,但骑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件屡屡发生,出事故的原因大多是因为骑行者违反道路行驶规则,存在逆行、闯红灯、抢道等行为。由于上述原因,如果骑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被车撞伤,骑行者将负全责。
    今年5月,山东潍坊市民丁某脚踩电动平衡车出门,当其穿行路口时,突然撞到一辆面包车上,丁某摔倒受伤。对于这起事故,交警判定为:骑平衡车的丁某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平衡车根本就不属于交通工具,并且丁某过马路的时候还是闯红灯。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霍继强介绍,在我国的交通法规里,责任主体只有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三种,但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均不属于以上三种。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不符合我国的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几类非机动车的产品目录之内,从性质上来说,与滑板、滑轮鞋相近,属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中的“滑行工具”。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滑行工具”不具备路权,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更不能驶入机动车道,只能在封闭的小区道路和室内场馆等地方使用。如果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骑行者往往会被认定为全责或承担主要责任。
    2015年7月,郑某驾驶一辆电动滑板车,在靠近一处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附近时,刹车不及,直接将行人撞倒,被撞行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司法机关的鉴定意见显示,郑某骑行的电动滑板车属于非交通类工具。检察机关对该案的认定上表示,采用或使用非交通类的工具,致人死亡,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范畴,因此郑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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