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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挺后人诉“网络恶搞漫画”案一审宣判 涉事公司被判公开道歉(2)

2018-09-28 16:09来源:中青在线浏览:手机版

  2018年9月28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 
  3.叶挺创作《囚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叶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创始人及新四军重要领导人之一,是闻名国内外的军事家。据史料记载,1941年1月,叶挺在皖南事变时被国民党非法逮捕,先后被囚于江西上饶、湖北恩施、广西桂林等地,最后被转移囚禁于重庆“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集中营。在狱中叶挺受尽各种苦刑,仍坚贞不屈。于1942年,他写下了这首《囚歌》。该诗作是叶挺写在被囚禁的重庆渣滓洞集中营楼下第二号牢房墙壁上的,手稿则由叶挺夫人李秀文探监时带出。1946年4月8日,叶挺乘飞机由重庆回延安,飞机在山西兴县黑茶山附近失事,遇难身亡。 
  《囚歌》的全文为: 
  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 
  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 
  一个声音高叫着: 
  爬出来吧,给你自由! 
  我渴望自由, 
  但我深深地知道—— 
  人的身躯怎能从狗洞子里爬出! 
  我希望有一天, 
  地下的烈火, 
  将我连这活棺材一齐烧掉, 
  我应该在烈火与热血中得到永生! 
  4.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 
  答: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具体到本案,叶挺已去世,七原告作为叶挺的近亲属,均有权向侵犯叶挺名誉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 
  5.被告西安摩摩公司有哪些侵权行为? 
  答: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中将叶挺烈士生前创作的《囚歌》中:“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篡改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涉案1分09秒视频后在互联网上被广泛传播,引起舆论关注。“今日头条”于2018年5月16日对相关视频进行下架处理以及封禁涉事账号“暴走漫画”。随后,“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等视频网站也作出了类似处理。 
  6.被告制作及上传涉案视频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答:通常情形下,侵害名誉或者名誉权案件中的过错,是指明知或应当预见到其行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而仍然为之或认为仍可避免的主观状态。在侵害名誉或者名誉权的案件中,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往往依据通常人的认知并辅之以社会常识、行为人的职业或专业及控制危害的成本等客观因素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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