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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上涨中介服务投诉激增 深圳市消委会专项监督调查深圳长租公(2)

2018-09-04 14:15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在深圳市消委会派员暗访调查过程中,蛋壳公寓业务员在确定暗访员采用月付这一支付方式后,未告知月付需要分期,但在两次暗访中均未主动说明该分期是贷款,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前均存在隐瞒和误导的嫌疑。业务员只说类似于手机分期,在暗访员一再追问后,其拨通主管电话,暗访员对主管反复追问才明确回复是贷款。
    深圳市消委会暗访调查员查阅该长租公寓中介服务商合同,发现存在合同正文对贷款无明确告知问题。该长租公寓中介服务商在合同正文部分,对贷款事项均未提及。
    另外,少数长租公寓中介服务商在定金协议、合同解除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存在不对等,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深圳消委会调查员在暗访中发现,蛋壳公寓业务员现场会提供签约需知,告知定金支付后不退,且未完成签约的将造成定金作废。深圳市消委会分析该长租公寓定金协议后发现,定金协议存在违规条款,其中违约责任与合同法的规定相违背,租客与长租公寓的权责不对等。租客交纳定金后,如因自身责任不能签订正式租房合同的,长租公寓中介服务商将不予返还定金,即租客将承担丧失定金的违约损失。而长租公寓中介服务商不能按期交房给租客,只需将定金退还给租客,等于没有承担任何违约损失。定金罚则只针对租客不针对长租公寓中介服务商自身,对租客不公平。
    据了解,蛋壳公寓合同规定租客仅有两种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而中介却有15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自如公寓合同规定租客仅有两种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而中介却有8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双方的解约条件明显不对等,对租客一方不公平。
    同时,长租公寓中介服务商的房东合同规定若中介非正常停止运营无法支付租金,房东可以解除合同。而租客合同则规定若中介非正常停止运营,租客可能住不上房还要继续偿还贷款,如果不继续还贷,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就会降低,影响个人信用。
    第三大风险是金融风险。长租公寓的租房贷是一种隐性的预付式消费。少数长租公寓中介服务商自行或与其他贷款机构合作使用租客信息签订贷款合同,将贷款资金扩充为资金池,不断进行租客和房东的资金和期限错配。长租公寓中介服务商沉淀的大量资金未被有效监管,比传统的预付式消费更加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一旦长租公寓中介服务商非正常停止运营,产生大量租客无法正常偿还贷款情况,金融风险的出现将难以避免。
    第四大风险是社会风险。圈地式收房扰乱市场秩序。在国家倡导“租购并举”之后,长租市场就成为一个被资本竞相吹捧的风口。与此同时,一些规模化租赁企业在资本的推波助澜下不惜成本地抢占市场份额,竞争到一定程度,争抢房源、哄抬价格就成为某种意义上的常态。在资本推动下房租人为上涨,通过圈地式收房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业安全。
    消费纠纷大量产生。如果长租公寓中介服务商非正常停止运营,租客将损失押金和预交的租金,且房东未收到的租金损失将由房东本人或者租客承担。同时,租客仍需继续向贷款机构支付贷款本息。租客已支付租金而房东却收不到租金,租客要求继续租住而房东要求租客退房,双方对是否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极易产生纠纷。
    不能让消费者租不起房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居住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之一,消费者买不起房,但不能让消费者再租不起房。
    针对长租公寓中介服务行业存在四大风险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况,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近日向社会发出呼声:要求长租公寓中介服务商不得哄抬租金抢占房源,不得利用金融杠杆扰乱租赁市场,侵害消费者权益;不得以误导性遗漏和“先交定金再看合同”等不良营商手法剥夺租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法律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整改霸王合同条款,不得以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不得将租客的房租和贷款挪作他用,不得在合同中隐藏试图规避资金监管的条款,必须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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