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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办主任”诈骗高考落榜生获刑三年六个月

2018-09-02 12:48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中国法院网讯 (王萍)  刘某为了骗人钱财,在大学校内租房,冒充招生办主任,谎称能为高考落榜生办理统招本科,骗得钱财后溜之大吉。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刘某上诉理由,维持原判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判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刘某于1985年出生,河南籍人。2011年8月至9月间,刘某伙同张某在南昌一学院内租了一间院长办公室对门的房间,刘某冒充该学院招生办主任,张某冒充院长秘书,以打电话、发短信形式联系外省高考落榜生的家长,谎称该学院正在招收预科班学员,上一年预科,参加第二年高考,如分数达到学院统招本科分数线,直接读大二且正式办好统招本科学籍,分数达不到的,就在该学院继续读满五年后帮弄好该学院统招本科毕业证,但要收取几万元操作费。为了使家长和学生确信,刘某还邀请家长及考生来校参观。据此,刘某骗得浙江省的学生梁某、何某、施某各4万余元。之后,刘某等人溜之大吉,跑到广西省博白县博英跆拳道馆当起了教练。2017年12月22日,公安人员在该跆拳道馆将潜逃六年的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归案后,其亲属代为退赔三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三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54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某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刘某上诉理由,经查与事实证据不相符,与法律相悖,不予采纳。故作出上述裁定(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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