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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滑板车不能代步上路,出意外后谁负责?(3)

2018-08-15 17:33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2015年7月21日,郑某驾驶一辆电动滑板车,在靠近一处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附近时,刹车不及,直接将行人撞倒,被撞行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司法机关的鉴定意见显示,郑某骑行的电动滑板车不符合定义“摩托车”的车辆属性,也不符合定义“电动自行车”的车辆属性,属于非交通类工具。时任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谢钰解释说,采用或使用非交通类的工具,致人死亡,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范畴,因此,郑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同样的判决还有很多。在吉林发生的一起电动平衡车致人受伤事件中,交管部门出具了《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电动平衡车负全责。之后行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动平衡车的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电动平衡车的使用者对事故负全责,判令电动平衡车的使用者向行人支付全部的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在另一起电动滑板车与自行车相撞事故中,法院判令电动滑板车使用者向自行车车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使用者无力赔偿时,事故受害者可同时将使用者、生产厂家、商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邱宝昌强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邱宝昌认为,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持有者也可向销售者、生产者索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董娟解释说,如果使用者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所导致,则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是否影响行车安全”等进行技术检验,出具《检测报告》。 
  如果电动平衡车是在充电过程中引发火灾,从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则应由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检测报告》《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法排除事故是由产品缺陷而导致的,那么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需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者存在操作不当的行为,如果无法提供,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当对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网络平台卖家表示,只承诺30天内有质量问题直接换货,除易损耗品,车子配件终身免费维修,不承担其他责任。“如果协商未果,可以提起诉讼,但要注意存留聊天记录、录音、相关资料等证据。”邱宝昌补充说。 
  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应更明确 
  据统计,近年来,全国生产电动滑板车的企业数量迅速增加,2012年全国电动滑板车产量不足10万辆,到2014年达到100万辆,是2012年的10倍之多,2015年突破150万辆,目前全国已有整车企业500多家,并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如何保障产品质量、明确产品性质等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质检中心高级工程师许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希望能够推动行业尽快出台相关的技术标准,以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也曾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电动滑板车产品的监管力度。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由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的《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和《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已从国家层面填补了我国对电动平衡车安全统一要求的空白。 
  邱宝昌认为,虽然我国电动滑板车存在一定的问题,要加大对生产厂家的监管和查处,但不能将问题“一刀切”,盲目禁止生产与使用。“推动电动滑板车问题的解决,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发力,消费者也不能只为便利出行,而罔顾法律法规和公众安全。”邱宝昌表示,电动滑板车之所以有市场,是因为交通状况未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但目前来看,解决交通困境道阻且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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