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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流失文物为何“回家”难 国际公约“形同虚设”

2018-05-01 19:50来源: 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4月11日,一件疑似从中国圆明园流失的周代文物“青铜虎蓥(音莹)”在英国坎特伯雷拍卖行以41万英镑(约合人民币366万元)的价格被拍出,引发舆论对海外流失文物命运的关注。一周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文物局签订协议,推动健全预防惩治文物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
  事实上,像“青铜虎蓥”这样流失海外的文物数以千万计,令人心痛。而促成国宝“回家”,依然任重而道远。
  中国流失海外的文物究竟有多少
  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有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国家及地区,其中,国家一、二级文物有100余万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在47个国家的200多家博物馆中有中国文物164万件,而民间收藏的中国文物是馆藏数量的10倍之多。
  中国文物流失海外的原因,大致有战争抢劫、代理征集、非法走私、移民携带、合法贸易、赏赐赠送等。
  通过战争抢劫文物主要有三次。第二次鸦片战争英法联军攻入圆明园、1900年八国联军攻陷北京、1931年至1945年日军侵华等,都致使难以计数的文物被劫。
  另一方面,欧美国家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基金会和私人收藏家,通过代理人到中国征集文物的历史也由来已久。他们利用当时中国文物保护法规的空白,到中国境内以各种方式获取文物。通过此种方式流出中国的文物不仅数量大,而且名贵文物极多。这股热潮始于上世纪初,终止于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古物保存法》。
  走私则是指违背文物所在国法律的情况下,将文物携带至他国的行为。然而,要把1930年以后到新中国成立这段时间内,西方征集代理在中国境内从事的文物征集活动定义为“走私”仍然有一定难度。因为当时的法律并未绝对禁止文物出境,只是为文物出境增设了若干条件。
  除上述三途外,移民携带、合法买卖、赏赐赠送,也都造成了大量中国文物流向海外。
  学术界平时常说的“外销瓷”,就属于通过合法贸易流失海外的文物。六百多年前,一艘木制的大型商船载满陶瓷、铜钱、香料,从中国的庆元(宁波)港出发,前往日本进行贸易,却不幸中途沉没在今天的韩国海域。六百年后,这艘商船被韩国政府打捞,成千上万件精美文物陈列在韩国国立首尔博物馆供大众瞻仰。
  而向外国人赠送特品,更是两千余年前便已有之。日本出土的“汉委奴国王印”便是中国制造,由汉光武帝赏赐给日本倭奴国王的。1907年,美国驻华公使的夫人拍卖的圆明园文物,据说也是中国宫廷赠送给她的。
  法律困境:国际公约形同虚设
  早在2002年,国家文物局就设立了“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用以购买具有代表性、文物艺术价值极高的珍品。同年10月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则开始允许私人收藏艺术品,这一藏宝于民的政策也促进了流失文物的回流。此外,中国民间公益组织也在同时发力,开始有组织地开展流失文物回归工作。
  然而十余年过去,流失文物的回归仍面临着包括法律等方面在内的诸多障碍。
  现在人们谈及文物回归,很喜欢说“根据国际公约,被抢掠的文物都应归还原属国”。然而实际执行起来,情况却远非如此简单。
  在国际保护机制中开流失文物归还先河者,首推“海牙公约”。1954年,在国际法庭所在地荷兰海牙,制订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在敌对行为终止时,向先前被占领领土主管当局返还处于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
  然而,由于“海牙公约”在具体规定上比较模糊,其法律上的实际操作性并不强,相关条款内容也争议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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