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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新建区:加强对未成年人年龄证据审查

2017-08-08 13:45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南昌8月7日电(通讯员 陈晴)“谢谢检察官连日来辛苦的调查取证,我是个马虎的父亲,从没意识到我儿子年龄的问题原来这么重要,谢谢你们保护了我儿子的合法权利。”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检察院检察官宣读对小刘涉嫌寻衅滋事案的不起诉决定后,小刘的父亲感激地说道。

 

  2016年7月的一个晚上,小刘和一群朋友们在KTV包厢里过生日时,和小程等人用啤酒瓶往小张头上打,发现打错人后,又将厕所内的小欧打了一顿。经法医鉴定,小张伤情为轻伤一级,小欧伤情为轻微伤。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时,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发现小刘的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是2000年7月12日,在讯问小刘时,特意问了一句小刘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公历还是农历,小刘的母亲说“他出生后的两三天乡下就烧包袱。”承办人当即就发现了小刘户籍资料上登记的年龄可能是农历。经过对小刘父母的进一步询问了解到,小刘是村里的接生婆接生的,为确认小刘的真实年龄,办案检察官和公安机关一起走访了小刘出生的自然村,调取了小刘的族谱,取得了小刘的接生婆、村里的村民、村干部、小刘父母的证言,按照当地风俗,族谱上登记的出生日期一般是农历,而小刘父亲和接生婆的证言证实,小刘出生在中元节前后,即农历7月12日前后,所有证据都无法排除对小刘年龄的合理怀疑,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此种情况,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问题,要求从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发,应认定为不满16周岁,经过检委会讨论决定,该院对小刘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据悉,该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建立了未成年人年龄审查机制,特别是对14、16、18周岁前后的涉案未成年人的临界年龄进行重点审查,对证明临界年龄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及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由案件承办人亲自调查、核实出生证明、学校档案、民政部门的相关材料等书证及结合知情人员的证人证言,核实户籍证明上的年龄是否存在虚岁、农历等传统计算方法,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防错案的发生。(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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