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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2)

2017-07-21 12:31来源:司法部政府网浏览:手机版

 

  (七)加强财政保障。对改革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公证机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三、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

 

  (八)科学合理划分公证机构类别。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划入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法人的属性。

 

  (九)落实公证机构自主管理权。深化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保障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办理业务并承担责任。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应从执业公证员中选任。落实主任负责制,明确公证机构的用人自主权,公证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由公证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自主聘用。建立健全公证机构法人财产制度,确保公证机构财务自主权和财产不被无偿调用。

 

  (十)创新编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公证业发展需求的编制管理制度,对划入公益二类的公证机构实行备案制。

 

  (十一)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公证机构公益属性和社会功能,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要求的公证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公证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自主进行分配。实行灵活多样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对于业务发展较好、绩效考核优秀的公证机构,可以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十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公证机构运营成本及利润的核算制度。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

 

  四、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

 

  (十三)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合理确定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设立条件,积极探索创新公证机构组织形式,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证机构,进一步增强公证工作活力。

 

  (十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强质量监管,健全完善公证执业日常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公证机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确保公证质量。明确合作制公证机构设立原则、设立条件、议事规则、合作人权利义务、财产归属、终止与清算等事项,规范合作制公证机构收入分配、财务开支、资产管理等制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明确工作责任。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司法厅(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推进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本地区改革实施工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本地区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改革措施。

 

  (十六)加强工作协调。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符合公证业发展要求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聘用制度、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职称评定制度,继续做好公证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工作,加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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