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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调出狱”案宣判 程幼泽一审判5年

2017-07-14 12:51来源: 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昨日上午,山西晋城市程幼泽“高调出狱”案在山西省阳城县法院一审宣判,包括程幼泽在内的14名被告人均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获刑。

 

  其中,程幼泽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法院将其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拘禁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此外,此案的其余13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4年半至1年的有期徒刑。

 

  “高调出狱”案涉及14名被告人

 

  2016年12月14日,案件在阳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涉及14名被告人,相关证人多达323人,原计划3天审完的案子一直到18日下午才审理完毕。

 

  昨日上午,此案在阳城县法院公开开庭一审并当庭判决。公诉机关认为,程幼泽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责。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阳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称,被告人程幼泽于2016年5月多次通过晋城监狱狱警王某传递消息、使用王某的电话联系、违规安排会见等方式,与该案另外几名被告人商量,让多找人和好车,为其组织出狱迎接仪式。

 

  公诉机关称,迎接程幼泽出狱的人员和车辆在晋城监狱附近长时间聚集,之后大量鞭炮、礼花炮摆放和长时间燃放等行为,导致监狱附近秩序混乱,严重干扰了监狱及周边医院、学校等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秩序等。之后,相关视频在网上被大量转发,引起强烈的社会影响。

 

  程幼泽坚称“自己无罪,将上诉到底”

 

  程幼泽的辩护律师朱孝顶称,被告人程幼泽等14人在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等故意,也未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客观行为,未出现“严重损失”的构成后果,其中网络舆情造成的影响不是本案的犯罪构成,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程幼泽所犯罪名无法成立。

 

  阳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程幼泽等人事先对迎接程幼泽出狱进行有组织的谋划商议,当日的出狱迎接行为引发群众围观,致使晋城监狱相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给晋城监狱造成了无法精确计算的严重损失;传递给围观群众和社会公众的是对法律的蔑视与对抗,给社会带来恐慌和不安,其行为性质恶劣、影响严重,使安定的社会秩序遭受质疑,使公民的法治信仰遭到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之后,“山西晋城程幼泽高调出狱事件”的相关消息、视频迅即被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大量转发,引起强烈关注,负面影响加深,形成了巨大的社会冲击,损害了社会正义,加重了社会利益方面无形的严重损失。

 

  阳城县法院认为,各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上述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阳城县法院据此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程幼泽有期徒刑5年;与其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拘禁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此外,此案的其余13名被告人也均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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