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人民司法 >

司法革命是如何展开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四项基础性司法体制改革成效(6)

2017-07-12 15:27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三)进一步推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改革的均衡协调展开

  本次评估报告主要基于本轮司改代表性省份的调研形成,多数为第一批改革试点单位,其改革推进力度前所未有,从而带来明显的积极效果。放眼全国各省市的改革,我们认为改革还存在着一定的不均衡、不协调的问题,不同地区之间、不同部门之间对于同一项改革内容的推进存在进度不同、效果不同等明显差异。建议中央政法委及各省继续通过督导、督察等有效工作方法推动改革进程相对缓慢的省份进一步凝聚共识,后进追先进,根据各自省份的特有情况加快推进改革进程。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深入研究检察改革的特有规律,避免简单移植法院改革,探索出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改革路径。

  (四)大数据、人工智能应当坚持适度、科学、安全发展,防止重复建设

  司法领域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应用既要深度更要适度,适度意味着首先要遵循司法规律,其次要坚持数据质量与数据安全的底线,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扩张。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应用,在目前的技术发展阶段,不可能替代司法人员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其主要是发挥辅助作用;司法规律还强调亲历性、直接言词原则,对于决定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主要证据不宜实行视频审理、互联网审判。司法规律还强调法院判决的可接受性,即民众可以更为便利地接近法院、接近正义,要防止信息技术带来的沟通鸿沟,对于涉及服务当事人、人民群众的司法事项,在推进数据化、数字化的过程中要与民众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保持适度一致,防止新信息技术给当事人带来不合理诉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基础是数据质量,应当从源头上设置数据质量规格与核查程序,防止数据盲目扩张导致数据失实、失效。应当未雨绸缪地考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原则,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也应当遵循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原则,特别是用途特定、目的特定、知情同意、事后补正等原则。(责任编辑:韩佳欣)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