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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2017-07-05 14:41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浏览:手机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福建省医保办: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卫生计生部门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

 

  2017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4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新增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原则上全国平均达到180元左右。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

 

  二、提升保障绩效

 

  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50%和75%左右,逐步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扩大纳入支付的日间手术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定点范围。积极推进对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疾病实施按病种定额付费等有别于普通门诊的慢性病补偿政策。

 

  三、完善大病保险政策

 

  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新农合新增筹资中的一定比例要用于大病保险,进一步调整完善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方案。将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促进更多贫困人口从大病保险受益。健全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补充保险等制度联动报销机制,推进“一站式”结算服务。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大病集中救治范围覆盖至所有农村参合贫困患者,并将罹患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的城市参合贫困患者同时纳入专项救治范围。支持各地对贫困人口采取“先诊疗、后付费”的政策,对县域内医疗机构垫付的贫困人口报销资金要及时足额予以支付。

 

  四、深化支付方式改革

 

  全面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收付费试点,进一步扩大支付方式改革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患者的覆盖面。将对医疗机构个体的总额控制转变为区域内总额控制,探索开展点数法付费。建立健全支付方式改革联系点工作机制,加强对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评估和总结。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将符合规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区域医疗服务一体化改革,探索通过总额预付等支付政策的引导与调控,促进城市紧密型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内各级医疗机构规范服务、上下联动、分工协作、主动控费。启动实施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订新农合药品支付标准,配合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探索制订新农合医疗服务支付标准,协同推进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五、加快异地就医联网结报

 

  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平台全国联网,完善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建设、补偿政策和管理运行机制。全面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结报,切实提高参合患者异地就医结报的便捷性、及时性。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报工作,确保2017年年底前实现新农合转诊住院患者跨省定点就医直接结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异地结报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经办效率和水平。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联通信息系统,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协同做好异地就医结报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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