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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连元车祸民事赔偿案一审宣判 三方被告判赔129万(2)

2017-06-18 12:48来源:未知浏览:手机版

 

     另外,被告张某某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已将车辆租赁给中铁路桥公司使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张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具有过错,故法院依法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误工费被认定129万

 

     在原告田连元主张的损失中,误工费金额占大部分,共计329万余元。其中包括原告与唐山瀚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节目录制合同书,原告为唐山瀚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录制音像制品《施公案》120集,《双镖记》150集,每集劳务费用5000元,共计135万元,另外支付违约金30万元,共计165万元;原告因交通事故未能参加2014道德模范故事汇基层巡演22场,每场5000元,共计11万元;原告因交通事故未能参与原定曲艺教材编辑工作,损失33.33万元;原告与北京泓翔盛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其录制《书揽天下》系列节目,因原告交通事故导致违约,致该节目无法播出,损失为120万元。

 

     判决书指出,对于原告田连元主张与唐山瀚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165万元。虽原告提供的节目录制合同书上没有签订日期,但该合同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唐山瀚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盛岩及经理袁伟均到庭作证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及损失情况,结合原告提供的向该公司汇款30万元合同兑现款的银行汇款凭条及该公司为原告出具的收到原告违约赔偿金30万元的收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损失及《双镖记》150集未能录制的损失予以确认。鉴于《施公案》120集已录制完毕,对该部分报酬未能取得所主张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故对该部分损失计算为105万元(150集×0.5万+30万元)。

 

     杨芳表示,关于原告田连元主张其与北京泓翔盛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其录制《书揽天下》系列节目,因原告交通事故导致违约,致该节目无法播出,损失为120万元的问题。虽然原告提供了一份该公司为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但未能提供原告与该公司的书面录制合同;虽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作证证明原告的误工损失情况,但其对于已经录制完毕的50期节目是否实际播出前后陈述不一致。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该部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今天上午,沈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给付原告田连元医疗费10000元;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田连元医疗费1000元;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给付原告田连元医疗费1000元;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田连元误工费116万元、其他赔偿费用共计12万余元;被告赵某某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田连元的其他诉讼请求。(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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