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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2015-02-12 20:49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修改广告法引起广泛关注,在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呼声日趋高涨的当下,“中国烟草”第一次被处罚并且从北京西站广场上“摘牌”,无疑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然而,《广告法》给终端营销留口子一事完全在烟草企业计划当中,应当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这是记者今天从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召开的 “烟草广告‘禁’还是‘限’”媒体信息交流会上了解到的。

 

    或致烟草终端销售广告泛滥

 

     与会专家提出,烟草业已经意识到,随着我国控烟形势日益严峻,可供卷烟品牌宣传的渠道将越来越窄,终端在供应链中的特殊位置,对其未来行业的生存具有重要作用。终端将会成为他们未来展示产品、培育品牌的主阵地。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王克安主任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广告法》二审草案中增加对烟草广告限制条款,但是对烟草广告、促销、赞助的禁止仍不彻底;《广告法》“修改说明”中称,烟草专卖点可以在店堂内发布烟草广告。这就给烟草商留下了诸多广告、营销空间,可能使烟草终端销售广告泛滥。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李彤指出,《广告法》禁止户外和互联网烟草广告,却给烟草零售终端——分布在超市、杂货店的烟草专卖点的烟草广告、促销留下口子,这个口子一开,烟草广告和促销将不受到严格禁止,而是另辟蹊径,愈加泛滥。

    李彤称,《广告法》严格设置的烟草广告“堤坝”,将被专卖点泛滥的烟草广告洪流冲决。一旦《广告法》默许在终端营销做烟草广告,那么烟草广告不是受到严格禁止,而是另辟蹊径,愈加泛滥;无处不在的烟草广告必将继续影响未成年人对烟草的态度;烟草广告执法势必成为一大难题,有法难执势必让烟草广告更加猖狂。

 

    打“擦边球”发布变相烟草广告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认为,如果仍把烟草广告的主体限定在“烟草生产者或销售者”,那么意味着烟草商就可以利用其他主体发布烟草广告以逃避监管。

    在吴宜群看来,实践中存在烟草经营者投资或与他人合资设立诸如实业公司、经贸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等非烟草经营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的情况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禁止烟草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因此非烟草经营企业对非烟草制品进行广告宣传是这些企业的法定权利。烟草经营者不得利用这个便利条件,打“擦边球”,发布变相烟草广告。

     “在对非烟草制品进行广告宣传时,要把握以下界限:在其广告宣传中,不得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在其广告宣传中,不得出现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非烟草经营企业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已经注册,对于非烟草制品必须有实质性的生产经营行为”。吴宜群说。

 

     过高公益成本阻碍民间控烟

 

    控烟志愿者田桂峰以个人名义对两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烟草广告进行了举报,分别是:对北京南苑机场烟草销售点烟草广告的举报以及对北京西站广场商店“中国烟草”装潢广告的举报。

     田桂峰介绍说,这是我国第一次有人以“中国烟草”招牌是广告为由提出举报,也是“中国烟草”招牌第一次被认定为广告,更是“中国烟草”的广告牌第一次因为处罚而被拆除。“希望营销死亡的‘中国烟草’及其招牌,从公众视野中消失”。田桂峰表示。

     田桂峰同时提出,这两起举报,是为了检验烟草广告的监管,因为它恰恰能够反映出我国现行烟草广告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的问题与不足。比如北京南苑机场烟草销售点的烟草广告,如果未来的《广告法》明确允许终端销售烟草广告,那么想要查处就不那么容易了。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表示,若民间对烟草广告的监督和投诉都需要经过复议、信息公开申请才能引起重视进而得到处理,那么过高的公益成本,必会阻碍民间参与控烟的热情。在控烟执法动力缺乏的情况下,若《广告法》又给烟草广告留了那么多口子,实在让人为将来的执法深深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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