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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言十年未识破 男子诈骗98万获刑

2015-01-21 21:14来源: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一50岁男子,编造可以帮助提拔、上军校、包工程等各种谎言,十年间,诈骗两被害人98万余元,全部用于还赌债、买彩票、个人挥霍。一被害人得知被骗后,因无法偿还借款而自杀身亡。1月20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决被告人丛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返还被害人涉案赃款人民币983100元。
      2005年,被告人丛某经常到被害人陈某经营的小吃店吃饭,慢慢二人开始熟悉。丛某遂编造谎言、虚构事实,以帮助陈某出资入股承包学校工程、学校食堂、购买福利房、购买倒闭的厂区废铁等为由,先后从陈某手中取走人民币17万元,并欺骗陈某将一次性给予其100万元,直到案发陈某始知被骗,而陈某的17万元也被丛某挥霍一空。
      2009年,被告人丛某认识了时任其子教师的被害人王某。在交谈中,丛某欺骗王某有亲戚在北京任要职,可以帮助其把女儿弄到北京上军校,可以把王某提拔到北京部委任高级干部,可以承包县屠宰场和开发房地产等,多次从被害人王某手中骗取钱财。
为了筹措钱款给丛某,王某四处向亲戚、同事、邻居、朋友借钱,甚至不惜向银行贷款。五年间,王某先后筹措钱款人民币81.31万元,全部交给了丛某,而丛某却大肆挥霍、购买彩票、偿还赌债。后王某因借贷人讨要,无力偿还而自杀身亡。2014年5月8日,丛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丛某的诈骗行为致一被害人死亡,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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