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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房产中介合谋虚假诉讼 非法房产过户黑色利益链谁来监管

2015-01-12 12:55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近年来,出于规避限购、少交税费、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动机,通过虚假诉讼手段达到房产过户非法目的案例,在各地时有发生。日前,吉林省敦化市检察院就成功查办了十起民事虚假调解、虚假执行案件,斩断了其背后隐藏的一条当事人、房产中介人员与法官相互勾结,通过虚假诉讼实现房产过户的黑色利益链。

  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 岳父房产低价判给女婿

  2014年6月,申请监督人丁某、麻某等人反映:吉林省华侨建筑工程公司在承包敦化市燃气厂工程中,因施工合同纠纷,敦化市人民法院先后做出四个民事判决,判决该公司共偿还丁某、麻某等人20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但该公司拒不履行。

  敦化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2008年5月,该公司法人王某某为逃避强制执行,将公司仅有的一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面积为1100多平方米的办公楼,以40万元通过调解、执行以物抵债过户到其女婿刘某某名下。该公司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再没有财产供执行。

  根据吉林省检察院李振华副检察长、延边州检察院朱一林副检察长的批示,吉林省检察院聂晓生处长、延边州检察院许日权处长参与调查。敦化市检察院依托民行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成立了由赵伯忠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

  专案组发现该案几个重要疑点:首先,本案被告华侨公司经理王某某是原告刘某某的岳父,且该案的调解、执行等均发生在敦化市法院依法对华侨公司强制执行期间,双方存在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可能;其次,本案诉争房产面积1100多平方米,按照2008年5月节点,市场价不低于200万元,而评估报告却是40万元;另外,40万元的诉讼是当天立案调解,当天送达生效后转入执行程序,在房产评估报告做出的当天即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完成了房产过户;最后,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长春市朝阳区,诉争房屋在长春市宽城区,却在长春市二道区法院诉讼,管辖错误,令人费解。

  办案人员以咨询房屋评估为由秘密接触了评估人李某,李某一口认定该评估报告是假的,理由是公章是假的,“评估”刻成“评诂”,评估人的签名也不是他本人,该评估机构是三级资质,不具有评估的资格,也没有找到该份房产评估报告的档案。另一评估人梁某也证实了这一点。

  经调查本案诉争房产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即小产权房,办理不了过户手续,该案的执行法官丁某某可能存在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

  房产中介与法官勾结 虚假过户诉讼利益链被摧毁

  专案组首先传唤王某某、刘某某,查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二人交待,为了逃避强制执行,将公司仅有的一处房产过户到刘某某名下,因该房产所在的土地是集体性质,只能通过诉讼过户。王某某与刘某某便虚构了一笔15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后刘某某以虚构的欠条在长春市二道区法院诉讼,王某某出庭自认,该院作出由吉林华侨公司偿还刘某某150万元的民事判决。

  判决生效后因为属于小产权房没有执行。刘某某找到长春市某房产中介机构法人夏某,分两次付给夏某12.5万元过户中介费。夏某认为150万元诉讼标过户税费太多,让刘某某重新虚构一个40万元的欠条。

  夏某和李某某一起代理,通过虚假诉讼把房产过户到刘某某名下。经查,李某某原是长春市某区法院的法官,后因违法被除名。

  专案组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将夏某和李某某抓获。二人到案后交待了收取刘某某12.5万元“中介费”,花2000元购买假冒房产评估报告,并向该案执行法官丁某某行贿,实现房产过户的犯罪事实。

  夏某还陆续交待了与李某某合谋,通过房产中介机构承揽不能正常过户的业务,收取高额过户费,向执行法官丁某某行贿,先后代理了另外八起通过虚假诉讼办理房产过户的案件。

  专案组果断对丁某某进行了传唤,丁某某交待了在九起虚假执行案件过程中共收取夏某、李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五万余元的犯罪事实,至此,一条惊人的房产中介、法官内外勾结的虚假诉讼利益链条被斩断。

  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丁某某犯受贿罪,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夏某犯行贿罪,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刑期三年合并,决定执行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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