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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终审宣判

2014-12-31 12:34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30日14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污染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合计160666745.11元,并要求6家企业在判决生效30日内将所需赔偿费用支付至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逾期不履行的,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常隆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原审诉称: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6家公司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将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盐酸、废硫酸等危险废物总计25934.795吨(其中:常隆公司废盐酸12561.785吨、锦汇公司废盐酸5673.339吨、施美康公司废盐酸2686.68吨、申龙公司废盐酸4746.99吨、富安公司废硫酸216吨、臻庆公司废硫酸50吨),以支付每吨2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主体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造成重大环境损害,需要进行污染修复。

一审法院判决: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臻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9个月内分别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82701756.8元、41014333.18元、8463042元、26455307.56元、1705189.32元、327116.25元,合计160666745.11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常隆公司等6家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已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其中:常隆公司给付51473.5元,锦汇公司给付25527.5元,施美康公司给付5267.5元,申龙公司给付16466元,富安公司给付1061.5元,臻庆公司给付204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常隆公司等6家公司负担。

江苏省高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6家企业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二级大法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任审判长。除上诉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外,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检察员陆军、代理检察员杨帆,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冬霞、代理检察员蔡云珍出庭发表意见。审理期间,合议庭对6家公司环境污染治理状况、副产酸处置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常隆公司副产酸加工回收利用设备改造情况进行了实地勘察。

二审庭审围绕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一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处分涉案副产酸的行为和环境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如何认定,包括是否存在着需要修复的环境损害、一审判决对被倾倒的副产酸数量的认定是否正确、一审对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是否适当三方面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依法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一审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处置其生产的副产酸的行为与造成古马干河、如泰运河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依法应当就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程序合法,但所确定的判决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当,诉讼费交纳金额亦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赔偿数额部分,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和臻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本判决第一项所列款项支付至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年内支付;

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年内,如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臻庆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1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一审案件受理费973651.72元由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臻庆公司负担,其中,常隆公司负担455308.78元,锦汇公司负担246871.67元,施美康公司负担71041.29元,申龙公司负担174076.54元,富安公司负担20146.7元,臻庆公司负担6206.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7298.28元,由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负担,其中,常隆公司负担455308.78元,锦汇公司负担246871.67元,施美康公司负担71041.29元,申龙公司负担174076.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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