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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对擅自发布和传播虚假灾害信息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2014-11-14 21:19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广州11月14日 记者章宁旦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今天上午对《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表决前评估。有立法咨询专家建议,应该对擅自发布灾害信息与传播虚假或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信息气象灾情等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同时,为强化工作责任,气象防御工作应该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评估认为,广东气象灾种多、灾情严重,制定出台《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应对灾害风险的紧迫需要,实现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法治化,协调并动员政府、企业与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有序、有效地开展气象防御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草案对于擅自发布灾害信息与传播虚假或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信息气象灾情没有设定法律责任,建议增加对上述情况的法律责任,避免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种虚假信息满天飞。”立法咨询专家吴国平说。

    “气象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强化工作责任。”吴国平同时认为,在气象灾害防御保险上,规定保险企业应在气象灾害发生后优质高效地做好相关保险工作,强化保险企业的理赔责任。

    对于吴国平的观点,立法咨询专家蓝燕霞指出,很多保险公司因为气象灾害风险太大而不愿接险,政府要考虑出台一些政策支持保险公司发展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险种。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当地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等所需经费的支出。蓝燕霞表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气象灾害防御经费保障的忧虑。粤东西北地区能不能落实经费保障?这关系到本条例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落地。”蓝燕霞提出,省财政可考虑对财政困难地区设立气象灾害防御专项资金,保障经费投入。

    在气象灾害预警方面,立法咨询专家丛中笑认为,预警的形式可以在现有规定之下进一步拓宽,建立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的综合平台,充分利用各种传统与新兴媒介,使预防信息及时准确地进基层、农村、企事业单位、学校,最大范围、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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