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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树受伤遭拒赔 人民调解化干戈

2014-06-10 12:47来源:汉中市南郑县司法局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5月10日一大早,家住胡家营镇永灯村的陈某与妻子杨某来到胡家营司法所,希望能帮助调解与郭某之间一起因砍伐树木不慎致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获得应有的赔偿。
    询问后得知:原来在今年1月24日当天,当事人郭某因向他人出售林木,便叫来陈某等几人,为其砍伐林木,但在砍伐的过程中,陈某不慎被滑落的林木砸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并住院进行治疗共21天。随后陈某就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被评为八级伤残。出院后,陈某多次找到郭某,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伤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但郭某认为,陈某的腰又不是自己打伤的,被林木砸伤也属于意外事件,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便不愿意进行赔偿。同时陈某的妻子杨某表示,以前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收入就靠丈夫一个人,可现在丈夫受了这么大的伤,一时间也无法外出务工,今后的后续治疗和孩子上学,都需要用钱。一想到这些事,都不知道往后的日子该怎么办,甚至都快失去活下去的勇气了。
    倾听完当事人的反映后,司法干警立即介入,通过连续2天的走访和调查,首先确认了陈某的伤属意外事件,不存在有他人故意行为造成,同时陈某为郭某砍伐林木,两者之间发生劳务关系,应属雇主与雇员关系。在认定了事件的性质和当事人关系后,司法干警一方面找到郭某,告知他作为雇主,理应就雇员在务工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同时告知陈某,郭某虽然作为雇主,但其也不愿发生此次事件,加之两人又为邻居,日后经常见面,也不宜因此事把关系闹僵,否则可能会导致以后有新的矛盾产生,所以建议能否在赔偿款项上进行适当的让步。
在向双方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和法律责任后,陈某和郭某都说:“在没有发生该事件之前,两家的邻里关系是非常融洽的,现在出事后,双方也都不愿像仇人似的对簿公堂,只希望此事能够尽快处理好。”
    司法干警觉得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谈判的时机已经成熟,就及时联系陈某和郭某择日进行调解,在双方进行了一轮调解协商后,最终双方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九条规定,陈某和郭某自愿达成协议:除去郭某已向医院支付的医疗费30827.9元之外,由郭某再一次性赔偿陈某因伤致残造成的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及后续治疗费共计33500.00元。至此,一起拖延近半年之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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