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案件判例 >

剁煮10岁男孩右手案:"特别残忍"或成量刑关键点

2014-05-15 12:33来源:沈阳晚报浏览:手机版

“剁煮10岁男孩右手案”一审后,男孩母亲的观点较前一日又有了变化,她表示:

人在做,天在看

老天能给我

一个公平的说法!

本网讯  5月13日,剁煮10岁男孩右手案一审开庭,男孩和他的母亲均没有出现在法庭上,但沈阳众多媒体将目光聚集在庭审上,并以大篇幅将此事报道出来。这也让男孩母亲王女士了解到庭审的大致过程。更多人关注的是,昨日的庭审并没有当庭宣判,作为孩子的母亲,王女士是否对害人者王某某恨之入骨,希望法律能够严判他?还是她已放下仇恨,会同意从轻处理王某某呢?5月14日,本报再次电话连线王女士,此时的她很淡定,说了一句:“人在做,天在看,老天能给我一个公平的说法!”

谈话中,王女士表示她预料到王某某在法庭上的表现。“他在庭上一定强调自己很气愤吧,我都能想到他会说什么。”看来,王女士对王某某还是有一定的了解。

王女士十分后悔的是自己一段没有处理好的感情经历竟然带给儿子如此大的伤害。她表示,其实自己早该意识到应该结束与王某某之间的恋爱关系。“他根本不把我当女朋友,不跟朋友介绍我,还跟别人说是找了个女的给他花花钱……”可鉴于之前王某某跟儿子相处得还算不错,自己也就没太在意这些。

“我儿子很善良,他已经原谅了那个人,孩子能这样想最好,但我还是希望法律能够公平公正的判他。”言语中,王女士透露了自己不会再与王某某有任何的瓜葛。“他要跟我有一点真感情,能对孩子那样吗?”对于传媒和公众的指责,王女士表示:“别人爱怎么说我也管不了,不是我能控制的,随意点比什么都强。”

广受关注的剁煮10岁男孩右手案的庭审阶段虽然结束,但围绕这一案件,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司法界都在继续发酵。5月14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邀请沈阳地区3位知名律师共同分析此案时,律师们共同的观点是:“特别残忍”可能成为对王某某量刑的关键点。

庭审焦点:双方围绕3点当庭激辩

在前一天的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方与王某某的辩护律师在三方面出现多轮激辩。

王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提出了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王某某系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庭审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构成自首。

二、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母亲发生争吵,因情绪失控伤害了被害人,本案属恋爱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

三、被告人王某某已经表示悔罪,且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公诉人在法庭上认为,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应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量刑。多轮法庭辩论后,双方观点都被法庭记录下来。
    律师观点:被告人行为属特别恶劣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革认为,这一案件从发生后他一直在跟踪关注,也为此做过细致的司法研究。对嫌疑人王某某剁手后再投入热水壶的行为,不仅表示震惊,而且认为王某某具有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春晖告诉记者,这一案件是近年来闻所未闻的恶性案件,其案件性质可以用骇人听闻形容。范春晖认为,这一案件社会关注度极高,法院合议庭将会慎重考虑全案。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强则用“特别残忍”4个字形容这一案件性质。魏强在详细分析案件的同时,还一并发给记者一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魏强告诉记者,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王某某,法院认定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得到被害人及家属谅解,说明王某某具备可以减刑的条件,但王某某的行为,也具有加重处罚的情节,并且受害者为10岁男童,已被鉴定为肢体6级伤残,因此,合议庭可能将基准量刑定在10年以上。

详细解读:据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

三位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按照2014年4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量刑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某某是在与女友吵架后作案,不仅砍掉了10岁男童的右手,同时还将右手投入热水壶内。虽然事后对男童实施了救治,并主动投案,积极对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得到家属谅解,但还是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

按照这一案件法庭审理的内容,律师认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属于重伤一人,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以5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如果被认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同时,王某某也具有几方面减轻处罚情节。

分别为:一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超过4年;二是,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2年。综合上诉分析,律师认为,王某某的基准量刑可能会在10年以上。(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任子剑 李远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梅天磬)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