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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男子砍断10岁男孩右手案:被告人自愿认罪

2014-05-14 12:52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沈阳5月13日电 记者霍仕明 见习记者韩宇 去年10月22日,辽宁省沈阳市发生一起伤害案,一名男子将一名10岁男孩右手砍下。今天10时,此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2日2时许,在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沈新路22号的如家酒店616房间内,被告人王辛宇因琐事与其女友王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而后,被告人王辛宇殴打王某某的儿子王某,并持刀将王某的右手砍断。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右上肢伤残程度为六级。案发后,被告人王辛宇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沈阳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辛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年3月7日,沈阳市中院受理此案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亲属均申请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书面表示谅解被告人,并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予以供认。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提出了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庭审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构成自首;被告人与被害人母亲发生争吵,因情绪失控伤害了被害人,本案属恋爱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人悔罪,且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应综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量刑。

  庭审后,合议庭将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评议,择期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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