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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原市长赵万祥受贿108万 获刑12年

2014-04-29 13:06来源:云南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记者日前获悉,3月17日,楚雄州中院作出判决,原楚雄市长赵万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犯罪所得赃款62万元被没收,其余赃款46.5万元继续追缴。

据悉,从1998年起,赵万祥在担任楚雄市鹿城镇代理镇长、镇长,楚雄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收受贿赂价值108.5万元。

事发 去年4月被“双规”

去年4月初,有网帖称,原楚雄市长赵万祥被纪委请去“喝茶”。随后记者发现,楚雄市政府网站删除了有关赵万祥的一切信息,网站上曾经活跃的“楚雄市长信箱”也被“书记信箱”取代。

后经核实,4月11日,当地纪委决定对赵万祥进行双规,并停职调查。至赵万祥出事,其任楚雄市长仅半年左右。此前,他曾任大姚县县长不到一年。对于赵万祥的出事,当时一位楚雄政坛人士称,赵是“带病”干部,“出事也是迟早的事”。

据了解,2009年时,赵万祥就是楚雄市常委、副市长,当时主要分管农业。2011年初,赵万祥被调到大姚县担任县委副书记、县长,任职不到一年又被调回来担任楚雄代理市长。

2013年2月4日,楚雄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赵万祥当选楚雄市政府市长。

判决 认罪态度好获从轻处罚

经相关部门审理查明,从1998年起,赵万祥在担任楚雄市鹿城镇代理镇长、镇长,楚雄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多人多次贿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85000元,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据悉,案发后,赵万祥在侦查机关立案以前就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并退交赃款62万元。赵万祥辩称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好,家属也积极退赃,法院均予以从轻处罚。

今年3月17日,楚雄州中院依法判决赵万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对其犯罪所得赃款62万元予以没收,其余赃款人民币46.5万元继续追缴。

法院判决后,赵万祥未提出上诉。

赵万祥受贿录

1998年底-2001年10月 赵担任楚雄市鹿城镇代理镇长、镇长期间,在鹿城镇工程建设项目中先后9次收受3家建筑公司23.5万元,为行贿人谋取建设工程及拨款上的利益。

2003年6月开始 赵担任楚雄市副市长,在楚雄市九龙甸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收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承建商贿送的2万元。

2006年11月 赵任楚雄市副市长时帮一公司协调建盖山庄租用土地事宜,收受建筑公司贿送的10万元。

2010年3月至2013年2月 赵担任楚雄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帮助一建筑公司协调征用租赁上章村土地事宜,收受该公司贿送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

2011年年初 赵担任楚雄市委副书记,因帮忙协调楚雄市中大街与府后街交叉口规划建房事宜,在其办公室收受与规划项目有关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贿送的2万元。

2011年12月 赵担任楚雄市代理市长,在楚雄市鲁班阁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返还中收受了房地产公司贿送的10万元。

2012年2月 赵担任楚雄市市长,因楚雄市老车站“城中村”项目改造规划实施过程中收受工程方贿送的10万元。

2012年10月 赵在楚雄市城市东西环线、花果山南片区城市道路等建设的BT项目补充协议签订中收受建筑公司贿送的20万元。

2012年12月 赵在楚雄市东南片区五号地块使用权的出让中收受一房地产公司贿送的20万元。

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 赵为行贿人谋取政府补助,收取3万元贿赂款。
         曝光台

红河州近期查处违法乱纪问题(不完全名单)

●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杨明辉 利用药品供应商账户设立单位“小金库”,收取药品供应商让利返点资金。红河州纪委决定对其党内警告。

●石屏县中医院党支部书记李晓奇 在担任石屏县人民医院院长期间收受现金26万元。石屏县纪委、监察局决定开除其党籍及公职,法院判其有期徒刑5年。

●虹溪镇卫生院院长李云伟 收受贿赂13.7万元,弥勒市卫生局党委决定开除其党籍及公职,法院判其有期徒刑5年。

●西二镇卫生院院长李树武 收受贿赂9.84万元,弥勒市卫生局党委决定开除其党籍及公职,法院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建水县供销社党委副书记、主任喻利平,党委书记向永林,纪委书记王洪兴 两次利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游玩,共计花费公款2.25万余元。建水县纪委决定给予喻利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向永林、王洪兴党内警告处分,建水县委决定将3人免职。

●绿春县民政局原局长马批沙 在任县民政局局长期间指使财务人员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在账外坐支,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绿春县纪委、监察局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蒙自市文澜镇起龙三社党支部原书记赵根蒂 在该社预留地开发过程中收受房地产开发商好处费100余万元。蒙自市纪委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管理站站长周庆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贪污43.32万元。开远市政府决定开除其公职,法院判其有期徒刑8年。

●建水县面甸镇马料河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李文富 在建水县燕子洞风景区及燕子洞站前广场和进站道路征地过程中,私自套取征地补偿款以及集体土地征地款。建水县纪委决定对其党纪立案调查。

●元阳县南沙镇党委书记何春绿,党委副书记、镇长李小庆,副镇长朱智 3人利用职务之便虚增征地拆迁面积套取征地拆迁款予以贪污,收受贿赂。元阳县纪委决定对何春绿等3人立案调查,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蒙自市公安局民警 2014年4月1日在“李某某家被盗一案”接处警过程中态度冷漠,工作不力、服务不到位,导致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州委政法委责成蒙自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樊同贵向蒙自市委、州公安局党委作出深刻检查;责成蒙自市公安局对有关责任民警按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全市;在全州政法系统内对蒙自市公安局进行通报批评。

蒙自市公安局党委责令责任民警赵如亮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调整其工作岗位;责任民警杨旭被调整其工作岗位;对刑侦大队中队长龙江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刑侦大队大队长徐斌、教导员孙建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副局长谈任雷、李毅向局党委作出检查。

3纪检监察干部违纪 1人上班搓麻将被严重警告

●2012年12月27日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龙蟠乡政府后院职工宿舍楼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烧毁砖木结构房屋2栋以及衣物、家具、电器等财物。

事故当日带班领导是乡纪委书记王林。王林当日白天和晚上未对乡政府大院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也未对干部职工提醒过防火安全,仅仅只履行了睡在值班室的职责,并且当晚发生火灾后也未及时发现火情,以致宿舍楼燃起大火才忙去救火。王林存在失职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经玉龙县委批准,玉龙县纪委给予王林党内警告处分。

●2013年1月28日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纪委科员沙新华在双江县竹林园餐厅设办乔迁宴席请客。宴请之前,沙新华向县纪委领导报告宴请事宜,县纪委领导明确答复不准宴请,并要求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沙新华在领导多次提醒后仍然以本人及其妻子名义设办乔迁宴席宴请宾朋,共宴请231户,设宴席48桌,收取礼金25850元。

鉴于沙新华在组织对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双江县纪委给予沙新华党内警告处分。

●2014年2月13日上午 大理市人民法院纪检组副组长张宏在参加大理市纪委全会期间无故早退,并在同日下午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在同事家中玩麻将。经大理市委批准,大理市纪委给予张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云南行动

省纪委近期将派暗访组抽查各州市

近日发通知,要求“五一”“端午”前后深入落实作风纪律规定

本报讯 记者谢莹 “五一”“端午”将至,省纪委近日发出《关于“五一”“端午”前后深入落实作风纪律规定强化执纪监督的通知》,明确严禁各级干部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严禁利用婚丧嫁娶、乔迁履新收受礼金;严禁奢侈浪费和各种变相的违规违纪行为。云南44起违纪案例上中纪委“曝光台”

据省纪委消息,自中央八项规定实施(2012年12月4日)以来,截至今年3月底,云南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47个,处理836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4人。

记者注意到,截至4月28日,云南共有44起违反八项规定典型案例上了中纪委官方网站的“曝光台”。被曝光的州市包括昆明、丽江、玉溪、文山、红河、楚雄、大理、昭通、德宏、普洱、临沧、保山等。

这44起典型案例中,违反工作纪律的最多,共有17起,如上班时间打麻将等;因“大操大办婚丧喜庆”被查处的共有9起;公款购物、旅游有7起;公车私用6起;违规收送礼金5起。被查处的干部中绝大多数为基层干部,处分主要有党内处分和行政处分。

日前通报3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

日前,省纪委对3名纪检监察干部违纪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三起事例类型分别为大操大办设宴、违反工作纪律和玩忽职守。

据了解,省纪委近期将派出明察暗访组对各州市、各省直部门进行抽查,省纪委“五一”前后将通报曝光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对顶风违纪行为零容忍,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云南信息报张子强 通讯员杨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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