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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日本三井货轮扣押、解除扣押法律依据

2014-04-25 12:40来源:人民网浏览:手机版

 原标题:专家解析日本三井货轮扣押、解除扣押法律依据

    本网讯  人民网北京4月24日 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民事判决,对停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舟山市嵊泗马迹山港的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轮实施了扣押,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书》。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已全面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今天解除了扣押。

    就有关扣押日企船舶以及解除扣押船舶引起的法律程序问题,记者采访了上海海事大学教授於世成。

    问: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在浙江舟山嵊泗马迹山扣押了一艘日籍货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请您介绍一下扣船的法律依据。

    答:上海海事法院官网在4月19日就发布了扣押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船舶的消息。从消息上看,这是因为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和赔偿义务,上海海事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受理陈震等人的执行申请,依法对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轮采取了扣押措施。

    问:扣船这一强制措施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多见吗?

    答:扣押船舶的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采取扣船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这不仅是在我国,也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甚至还有关于扣押船舶的国际公约。这次扣船应当是为执行生效判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直接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扣船的具体程序,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问:据上海海事法院官网消息,上海海事法院在4月24日已经解除了对日企船舶的扣押,扣押船舶仅仅几天的时间,这又是因为什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答:扣船不是目的,扣押船舶是为了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法院扣船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从消息看,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依照法院的执行通知,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因此法院就没有必要再继续扣押船舶了。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除船舶扣押是有法律依据的。从时间上看,法院解除船舶扣押也是比较及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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