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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梅代表呼吁立法使预防职务犯罪由软变硬

2014-03-10 12:33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今天,《法制日报》记者在全国两会采访中,遇到一个老话题的议案——建议对预防职务犯罪进行国家立法。但老议案也有新内容,起草此议案的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林志梅代表的一席话,让记者感到,该项立法必要且紧迫。

  这位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17年的检察官是这样说的——

  现在有的领导干部,不去大饭店、娱乐场所,不是不想去,而是不敢去,等风声过了他还会去的。这说明,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还没有做到位,没能让一些领导干部真正从思想上不敢为到不想为。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到位,是因为开展这项工作的手段太软。

  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国家层面有国家预防腐败局、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地方普遍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协调检察、纪检、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等职能部门统筹开展。但由于各相关部门职责不明、沟通不畅、协调乏力,工作重叠和覆盖空白的现象并存,既浪费资源,也造成一些单位开展此项工作时无所适从。

  更重要的是,由于缺乏国家立法,部分单位和个人往往以并无相关法定义务为由拒绝配合,或者潦草应付,预防工作难以真正落实,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对此又无有效的规制手段。

  据了解,当前,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反腐败专门立法中,如新加坡预防腐败法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均对预防职务犯罪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承担预防职务犯罪责任的机构、工作权责、法定程序、违法责任等。同时,由于跨国职务犯罪呈现蔓延趋势,包括协作打击和合作预防在内的反腐败国际协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预防职务犯罪国家立法,不仅是当前世界各国应对职务犯罪蔓延趋势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在反腐败斗争中借鉴国际社会先进经验、深化反腐败工作成果的有力保障。

  实践中,我国已有19个省份和南京等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出台了本地区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效果很好。南京迄今开展了三轮“争创无职务犯罪单位”活动,全市各系统、行业、部门的1569家单位参与。很多单位表示,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确实能够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减少经济损失,切实保障了单位的健康发展。

  有一起案件让林志梅印象深刻——南京一名腐败官员被抓后,对检察官感叹道:“要是早点听职务犯罪预防的宣讲就好了。”原来,在职务犯罪预防宣讲中,他深受教育,认真反思后一改往常,再没收过他人财物。

  那么,预防职务犯罪国家立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说到预防工作,是否就是动动口进行一下宣传教育就行了呢?

  绝非如此。林志梅认为,在预防职务犯罪国家立法中,应教育、制度、监督并重。除教育外还包括:明确权力的界限,规范权力的行使,压缩和规范权力自由裁量空间,强化对“一把手”等权力行使者的分权制约;进一步规范公务人员录用、考核、晋升制度,建立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公民监督等相结合的立体化监督体系,切实压缩职务犯罪的生存空间。

  “立法还应明确有关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专门职能机构的地位、具体职权和工作程序,保证其职能性、权威性,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项软指标变成硬措施。”林志梅说。

  本报北京3月7日讯  

  记者感言

  近年来多次去监狱采访职务犯改造工作,深切感受到,不少职务犯走上腐败道路,就是缺少预防腐败的法制教育,对腐败的危害和严重性认识不足,机制上又缺少对权力的约束。由此可见,通过立法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仅仅挽救了一个个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更重要的是,有利于遏制职务犯罪上升趋势,维护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建立良好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在此引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话:“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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