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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语言既要专业化也要通俗化

2013-12-30 19:58来源: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在检察环节,法律语言的应用更多地体现在侦讯、公诉活动中。11月底,调研组在与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下称德宏州)、芒市、瑞丽市、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等九个检察院的检察官座谈时,着重了解了公诉环节检察语言的应用情况。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宋北平表示:“云南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检察语言应用状况既有地域特色,也有一定的普遍性,值得好好研究。”

司法实践中检察语言的应用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

“检察语言既是检察活动的载体之一,又是检察官的办案工具,更是检察官法律思维的体现。检察语言不仅要释法说理,而且要符合法律规范、现代汉语规范和检察文书以及检察活动的语体风格,概括地说应当具有法律性、规范性和情理性。”云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若昆分管公诉工作,对检察语言颇有研究。

他说,司法实践中检察语言的使用上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重视引用法律条文,忽视说理;过分慎言,不敢多讲;说法含混,表述不清;套用文书格式,过于机械,缺乏语言特色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正视反思,不容回避。

云南省检察院公诉办公室主任李晓红、德宏州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斌总结出检察语言使用当中的一些“病症”:一是语体混杂。检察语言本应庄重、严谨,去行政化、感情化色彩,表达严谨,体现出专业性。但实践中,法律用语与政治语体、道德教化语体等混用,表达形式与内容不符的情况时常出现。如,起诉书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中出现与描述犯罪构成无关的内容;公诉意见中又过多地出现道德教化、对被告人人品评价的内容。二是措辞不当,随意简化专业用语,滥用方言口头语,语言格调不高等问题时有出现。例如,“犯罪嫌疑人‘窜至’一铺子”就属于用语过于随意。三是用语不精准,易产生歧义。如,在法律文书中出现“我们去整点钱来”,对动词“整”可以有多种理解,既可以理解为盗窃、诈骗,也可以理解为抢劫、抢夺。没有结合检察语言特点的描述,将会导致对涉及何种犯罪的理解出现偏差。四是表述千篇一律。如无视国法、胆大妄为、咎由自取、依法严惩等词语,没有联系个案实际,缺乏个性与特色。

梁河县检察院检察长王瑞兴、盈江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思永柱、瑞丽市检察院检察长牛晓东着重阐述了法律文书语言存在的问题,如用语比较单一、乏味,很多法律文书在结论部分简单地以“本院认为事实清楚”、“本院认为证据不足”进行概括。在讯问或询问时,方言与普通话也经常夹杂着使用。个别检察人员还存在问多听少的问题,有时候会说“你不犯事警察会抓?”“你说的我解决不了”等等,这些语言都很不规范。

座谈时,与会人员认为,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量很大,但是法律文书制作水平有待提高,检察语言的造诣没有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得以提升,这种状况急需扭转。

外语翻译、不同民族语言的对译存在难题

“缅甸人在德宏分布广泛,语言不通给案件取证、侦讯、审理和延伸侦查带来了困难。”德宏州检察院检察长铁楠寥寥数语道出了法律语言翻译中存在的难题。

赵斌接过话茬说,德宏州位于中缅边境,北、西、南三面与缅甸接壤,缅甸籍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刑事发案情况以及其特点亟待引起重视。但是,目前缅甸语专业翻译人员数量较少,不能满足办案需求。现有的缅甸语翻译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翻译能力和法律术语翻译能力较低,对同一个内容,不同的翻译可能会出现多个翻译结果,导致翻译效果不佳,影响了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

牛晓东对此深有同感。他说,这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目前,瑞丽市还没有专业的缅甸语翻译机构,很多案件只能请民间翻译,而民间翻译的水平参差不齐。对因翻译人员失误,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翻译内容失实、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该如何处理也没有相关规定。有的翻译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下做交易;有的翻译人员刚开始接受聘请,等到场谈报酬的时候又抬价,如果不接受就拒绝翻译,影响案件诉讼。

牛晓东、陇川县检察院检察长王莉琼等表示,不仅缅甸语存在翻译问题,少数民族语言的对译也存在难题。德宏州是方言地区,普通话在本地并不普及,许多民众听不懂普通话。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多使用方言,使检察语言的功能大打折扣。如,在讯问被告人毒品来源时,用方言表达则为“你从哪点弄来的毒品”。问对方讯问笔录与供述是否一致时,则表达成讯问笔录与供述是否“给对”或“给合”。另外,少数民族文字词汇量少,无法准确翻译和表述现代法律用语。一些法律名称、条目无法转化为本民族语言文字,存在着语言认知或思维障碍,甚至曲解、误解了原有的法律含义。如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翻译的话一般是“有没有打你”等。这种白话式的翻译,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觉得自己在糊里糊涂受审,心有不甘,同时也不利于普法宣传,影响乡村法治建设。

另外,还存在着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看不懂汉字,甚至听不懂汉语的情况。此种情况下,正常的语言沟通已成问题,颇具专业性的法律语言的使用更是难上加难。

检察语言要有温度和美感

“检察语言应用问题不是小问题。”结合司法实践对检察语言“会诊”后,许多检察官感慨地说,检察机关案多人少,司法实践中更多地注重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在法律适用方面、行为定性等方面用心用力最多,而对检察语言问题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

李若昆认为,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语言的应用问题应该提上重要议程。既要研究本国法律语言问题,也要研究周边国家的法律语言问题。

玉溪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柏利民认为,检察语言不应该是冰冷的工具和武器,不要总是说教、布道、灌输,一个腔调说话。要顾及公众的感情和期待,不但要多说理,而且要说到位,充满温度和美感。在少数民族地区,专业化与通俗化有时是一对难以平衡处理的矛盾。检察语言既要阐释法学理论、法律精神,又要朴实明白,走出“术语丛林”,用民众听得懂的语言来表达。

他建议推选精品案例,评选优秀文书,形成品牌示范效应,提供学习借鉴的范本;开展检察语言的专题培训,组织优秀观摩庭,培养检察官的语言风格。

李晓红认为,目前,检察语言的应用缺乏相应的评价机制。业务部门的工作都有一套相应的评价机制,检察语言的应用没有相应的评价机制,就会缺乏导向作用,加之先天不足与从业后严格训练的缺失,从某种程度看易导致检察语言应用出现问题。建议建立统一的检察语言适用规范,定期公布有示范效应的文书范本,树立使用标准检察语言的理念。在法学类高等教育中针对法律语言规范适用开设有深度的课程,同时在系统内部强化对检察语言方面的培训,加强公诉人队伍建设。

云南省属多民族边疆省份,该如何处理检察语言专业化与通俗化,专业化与本土化的问题?来自德宏州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表示,检察语言的民族化、方言化是云南省检察语言的特点。为便于交流,检察语言有时候也确实需要本地化、方言化,入乡随俗才能保障检察权的行使。反过来看,也存在口头表达民族化、地方化不足的问题。云南省涉及的民族语言、地方方言较多,而从业的公诉人来自五湖四海,很难做到对当地语言知悉掌握。与完全不通晓普通话的少数民族交流尚可聘请翻译,但对有一定汉话基础的少数民族,或使用当地语言且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公诉人与其顺畅沟通会存在障碍。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使用本民族、当地通用语言进行诉讼的要求,这是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但是有的公诉人缺乏使用这些语言进行交流的能力,有时会出现与该项法律原则相悖的情况。所以,建议重视人才培训,培养双语检察官和双语法律翻译人员。

牛晓东建议,在目前的缅甸语翻译困境下,为防止翻译人员出现漏译、错译、误译等情况,可以对同一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不用同一个翻译,以防止一错到底。涉及本地主体民族需要翻译的,尽量聘请精通该民族语言的长者,以保证翻译的严谨性、普及性。

在德宏州院从事翻译工作的王立凤表示,缅甸语作为一门小语种,属于非通用语,翻译工作参考书目不多,相应的法律词典、工具书、教学影像资料欠缺,希望能有针对审讯工作的相对规范、实用的参考资料,这样实践中会少走很多弯路。另外,她希望对缅甸籍务工、经商等人员也开展普法宣传,以有效预防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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