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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幸福是法治中国的最高目标

2013-12-19 18:22来源:京华时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近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并将劳教制度、户籍制度、涉法涉诉信访及司法权力运行“四项改革”作为工作重点,体现了改革直面问题、重塑法治的决心和诚意。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将法治中国作为奋斗目标,强调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从而进一步打消了此前一些人的担忧、观望与彷徨心理,预示着中国必将坚定不移地走法治道路。

    法治之所以成为中国的必然选择,不仅因为法治本身具有“优于一人之治”的公共品质,也不仅出于法治破除发展体制机制弊端的现实功能,它更源于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法治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佳方案,是提升人民福祉的最佳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幸福感却并没有获得同步提升,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治的不完善,让人们对日渐做大的经济“蛋糕”不能公平分享。例如传统“二元制”的户籍制度,在城乡之间横亘出一条巨大的权利鸿沟,让一纸户籍承载上诸多的权利等差。

    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破解对公民权利的各种桎梏,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法治建设的最高目标。实现这一目的,首要的难题是要有效约束权力,让公权严格恪守法律为其设定的边界,为私权让渡出一个相对宽容的领地。权利乃权力之母,权利也是权力的“制动器”。分析法治的演进历史不难发现,对权力的制衡与约束、对权利的主张与保护是法治的两大核心主线,而只有实现权力的约束才能达到对权利的保护。就此而言,劳教制度改革就是公权回归理性的体现,也是权利告别逼仄风险的必然要求。

    人民的幸福还依赖于一个权威的司法系统捍卫正义底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幸福感更体现在自由、正义、平等、权益保障等方面,法律作为分配社会资源、权利、利益的制度性安排,一旦在现实中出现偏失,就需要一个中立的机构及时矫正。因此,在立法日渐完善、公权受到制约的同时,需要在深水区围绕司法权力的运行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以确保能够将立法宣示的权利果实公平运送到每个人的家门口。

    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或许在法治的征途中我们还有诸多缺憾,立法科学性的追求、权力法制化的规制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都需要倾注更大的决心、勇气与智慧。但无论如何,一个具有独特性、敢于向西方争取“话语权”的“法治中国”必将崛起,这已成为全体国人孜孜追求的共同愿景。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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