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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最大潲水油案二审开庭 一审两主犯判15年

2013-12-08 18:26来源:重庆晨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昨日,我市最大潲水油案二审在九龙坡法院开庭,被告人的亲属认为法院一审量刑较重,希望二审能有转机。重庆晨报记者 甘侠义 摄

  一审两名主犯获刑15年,二审律师认为一审处罚过重,应该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我市最大“潲水油”案的被告人李发强、周祖健等13人,以及重庆市永川冠南烽烁油脂厂(简称冠南厂),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今年7月份九龙坡法院一审判决,李发强、周祖健获刑15年。李发强当庭提出上诉。昨日,市五中院在九龙坡法院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一审两主犯获刑15年

  据九龙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李发强、周祖健、代元东、代元友等人共同出资,以周祖健个人名义成立了冠南厂。周祖健负责管理全面工作,李发强负责销售,代元东负责管理车间事务,代元友负责财务,代元秀负责食用油检验。该厂成立后,从徐科、刘德勇、何中国、欧武刚、欧武亮、王进贤处收购“潲水油”,进行深加工后,销售给食用油经销商。其中,2010年至2011年4月,该厂向销售商销售金额达1200余万元。

  法院认为,冠南厂、李发强、周祖健等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时,冠南厂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以后者定罪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冠南厂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李发强、周祖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有期徒刑15年,并分别没收财产300万元。代元东、代元友等人均被判刑,并处罚金5万元到200万元不等。李发强当庭上诉。

  律师说一审处罚过重

  昨日上午9点半,此案在九龙坡法院开庭。在庭审中,被告李发强的辩护律师张元炳认为,其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张元炳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李发强所在的永川区冠南烽烁油脂厂将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成成品油后作为食用油对外予以销售,数额高达1200余万元,其行为同时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处罚过重。

  张远炳称,李发强所在的冠南厂生产的油中不少是合法的食用油,大约有1000多万元。另外大约200多万元才属于违法所得。因此量刑也只应该以这200多万元作为标准进行量刑。

  昨日庭审从9点半至17点,控辩双方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法院将择日宣判。(记者 李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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