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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司机酒驾被罚疑过重起诉交警大队被驳回

2013-12-02 11:58来源:新华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新华网乌鲁木齐12月1日电(记者曹志恒)新疆乌鲁木齐市的司机李明铭,因酒后驾驶被交警罚款2000元、暂扣驾照6个月和记12分,感觉处罚过重,他一怒将交警大队诉至法院。结果,酒驾司机起诉被驳回,交警处罚依据有“瑕疵”,也被建议依法规范。

李明铭一直做工程机械设备生意,今年7月29日,他和朋友一起吃饭,席间碍于情面,经不住劝喝了两杯啤酒。到7月30日凌晨2点左右,李明铭驾驶自己的车辆准备送朋友回家。

“当时也有朋友劝我不要开车,我觉得没喝多少,而且也过了快两个小时了,应该没事。”李明铭说,他没有把朋友的劝说当回事,仍然发动了车。

当晚,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检查,对李明铭进行呼吸测试时,检测出其酒精含量26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交警大队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一款,对李明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00元、暂扣驾照6个月、记12分。

李明铭称,其在网上查询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李明铭据此起诉,认为交警大队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且不做区分简单处理,要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而交警大队认为,李明铭所依据的是2004年的旧法条款,而根据2011年5月1日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此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并没错,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沙依巴克区交警大队对原告李明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之违法行为,进行道路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而与此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交警大队法律适用不严谨,处罚酒驾司机的适用法律应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而其表述为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属法律适用不严谨,应予以司法建议。听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交警大队表示虚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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