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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送审稿)》的

2013-11-29 18:07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卫法制司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一、起草背景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分别向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出的救济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卫生计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剧增,复议案件数从2000年到2005年间的每年20件左右上升到2012年的82件,行政诉讼案件数从2000年到2005年六年间共2件上升到2012年的11件,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和行政许可等。卫生计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职业举报人和缠诉累诉人员申请的案件大幅增加,许多案件背后都隐含着相应的经济或其他利益;二是社会关注的卫生计生热点问题都在复议和诉讼案件中有所体现,如近期的社会抚养费问题;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大幅增长,国家赔偿类案件逐步增加;四是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2012年行政复议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综合纠错率达25%以上。
  根据今年《关于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件部门规章的令》(委令第2号),1999年制定的《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废止。为适应卫生计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提出的创新复议审理方式、丰富决定形式、加强监督管理等新要求,我司起草了《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拟作为委机关工作制度,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二、重点内容
  《管理办法》分5章,共33条,分别是:总则、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指导和监督、附则。与原《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相比,新制订的《管理办法》重点强调以下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各司局职责。一是法制司负责行政复议案的受理、审理、决定拟定和送达,签收行政诉讼起诉状、司法建议书或检察建议书,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组织协调等;二是相关业务司局负责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对司法和检察建议书的答复等相关材料,并确定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
  (二)改进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一是除书面审查外,规定可采取实地调查、听证等方式审理;二是可采取和解、调解方式结案;三是完善了中止、终止及撤回申请等程序;四是在原有的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基础上,增加了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
  (三)完善了委本级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一是明确法制司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统一受理或签收;二是明确委内各司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的格式、内容和相关证据材料;三是明确不同复议决定类型的办文形式。
  (四)增加行政复议的指导和监督职能。一是应当加强对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特别是监督其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行为。二是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以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做好善后工作。三是有权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根据10月11日委主任会议审议结果,我司对《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是关于行政复议办公室职责,增加“做好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三条第十三项);二是统一“委领导”和“委主任”称谓,对于法人授权委托书签发用“委主任”(第二十五条),其它都称“委领导”;三是关于期限,明确“5日”、“7日”指工作日(第三十二条);四是关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有明确界定,无法在制订规范性文件时自行缩小或扩大范围,但可以在行政复议法修订时提出相关建议。
  10月22日委务会议讨论并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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