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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日报:领导干部应带头保持对法律的敬畏感

2013-11-02 18:14来源:重庆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传说我国古代有种名叫“獬豸”的独角兽,每当有人争讼时,獬豸都会将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将罪该万死之人用角抵死。因其严厉不阿,令人敬畏,素有神兽之称,成为法律的象征。可以说,从一开始,法律就与“敬畏”二字密不可分。

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是最高的社会规则,拥有不可辩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个以法为治的社会,要求其公民恪守法律至上的信念,对法律存有高度敬畏。相反,如果缺乏这种敬畏,公民就会丧失社会责任感,法律所倡导的权利、自由、公平、秩序等理念就会遭到漠视,社会就会失序。正如世界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律以其“严”为人所畏。法律不是摆设,条文本身就对违法犯罪规定了严格的处罚。轻则罚款赔钱,重则锒铛入狱,对于罪大恶极之人甚至要剥夺生命,触犯法律必须付出惨痛代价。法律不是花架子,有一套完备的程序保证执行。那种“有钱能使鬼推磨”、“刑不上大夫”的特权思想已没有市场。任何人违法犯罪,不论其地位多高、资格多老、背景多深、功劳多大、影响多广,任你是重权高官,还是大腕明星、豪门巨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严惩,没有任何例外。

法律以其“慈”为人所敬。我们的法律中充满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权利的保护。比如,对社会最低工资水平的规定,对企业职工劳动时间的限制,就体现出了对劳动者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关心。又比如,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规定,不能刑讯逼供,不得自证其罪,就算是临刑前的死囚,也能在最后时刻与家人相聚,享受一份温情时光,充分体现出法律仁慈宽容的一面。可以说,法律的“严”与“慈”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对法律的“敬”与“畏”也是相辅相成的,只有畏惧法律,人们才不敢以身试法;只有敬爱法律,人们才能奉法律为圭臬,从内心尊重法律,把法律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徒法不足以自行”。形成社会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要靠大家。领导干部应带头作表率,保持对法律的敬畏感和忠诚感,自觉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公检法系统、管理部门要首当其冲,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始终信奉“但立直标,终无曲影”,彻底摒弃那种“只畏乌纱不畏法”的思想,坚决杜绝“以权压法”、“知法犯法”的行为,誓死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广大民众要多学法懂法,使法律渗透日常生活、浸润道德心灵,让守法尊法成为习惯和自然,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遏制违法行为。只有这样,法治的建设才有希望,社会才能在法律的阳光下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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