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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发布食药品虚假广告将承担连带责任

2013-07-29 15:21来源:浏览:手机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其中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就修正案草案向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经营者的行为和责任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针对实践中较频繁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以及维权难的情况,草案从明确经营者召回商品的义务,明确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等三方面作出规定。

关于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草案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及时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针对消费者维权中“举证难”问题,草案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李适时表示,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在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方面,李适时表示,草案增加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当前,通过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逐渐兴起。针对这种现象,李适时说,根据国内网络销售活动的实际,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草案对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作了规范,并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力,以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草案还保护了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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