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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矿难致伤亡必查背后潜在贪腐

2013-07-29 15:21来源:浏览:手机版

4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方案》。其中规定,凡是有人员伤亡的煤矿事故,必查背后可能出现的官商勾结、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等行为。

发生重大事故 矿长列入黑名单

方案规定,煤炭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企业法人代表、矿级领导、特种作业人员到一线工人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十个严禁”,情节严重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建)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上限经济处罚。

各煤矿(井)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向所属地煤矿主管部门申报年度产量计划,经审核通过后划定年度井下开采红线,严格控制开采范围和生产产量,严禁煤炭企业超能力生产。

建立煤矿矿长记分管理制度,将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一并纳入记分管理,由省安监局会同省能源局制定与证照挂钩的具体记分细则。建立“煤矿矿长黑名单”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法作出处理——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给予矿长免职(解聘)处理,暂扣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在一年内不得担任矿级及以上管理职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予矿长撤职以上处理,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五年内不得担任本省任何煤矿主要负责人;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给予矿长撤职以上处理,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将矿长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担任本省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限制煤矿投资主体在本省煤炭行业发展。

举报事故瞒报谎报有奖励

严格执行事故煤矿停产整顿和退出关闭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依法实施停产(建)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煤矿事故处理和兼并重组工作相结合。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停产(建)整顿时间不少于1个月;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停产(建)整顿时间不少于2个月;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停产(建)整顿时间不少于3个月。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设计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依法停产(建)整顿,并纳入被兼并重组对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停产(建)煤矿非法组织生产或建设导致事故的,依法予以关闭。

连续3年内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限制在本省煤炭行业发展。

积极鼓励矿工和知情人对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生产、官煤勾结、事故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案件受理部门要坚持一查到底、重罚重处、绝不姑息,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并对核查属实举报案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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